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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課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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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園不宜使用統一的課程內容及過程教學,教學者必須因應幼兒的興趣、能力的個別差異安排幼兒的學習內容及過程,因此幼園的課程需要教學者自己設計,才能真正做到引導幼兒學習的實際效果。
  幼園課程是活動課程,以活動的設計為主。所謂活動,在幼兒是遊戲,教師即以引發幼兒遊戲為教材。
  幼園課程設計大體上分為兩類:(1)結構式:在教學前教師作好活動的安排與設計,依作息時間畫分為幾個段落,在各段落插入預先設計的活動,成為有連續性的學習過程;(2)開放式:在環境布置及教材、教具上詳加考慮,透過學習區及教具的安排,引導幼兒自由選擇活動,有獨立自主及創造的機會。
  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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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2年幼托整合前,招收尚未就讀小學的幼童,訓練其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及基本能力為目的的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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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紀小。《喻世明言.卷九.裴晉公義還原配》:「先在鄉時,聘定同鄉黃太學之女小娥為妻。因小娥尚在齡,待年未嫁。」
園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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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園評鑑工作係在七十五學年度(1986~1987),臺灣省教育廳統一公布評鑑辦法之後,才真正開始有制度實施之後,教育部根據「發展與改進幼教育中程計畫」,委託新竹師範學院設計評鑑標準,並在八十二年(1993)開始辦理臺灣地區公私立幼園評鑑工作。
1.意義及目的:評鑑是一系列的活動,主客觀方法兼採,經由事實之了解,進而求其缺點之改進,是一種有系統的價值判斷。評鑑英文字(Accreditation)為一種認可制度,在國內Evaluation都譯為評鑑,有人為了將其區分,將前者譯為學校評鑑(或譯為學校認可),後者譯為「教育評鑑」。評鑑主要目的在了解臺灣區公私立幼園現況,輔導各幼...
〔幼園教育要領〕(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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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學校教育在小學至高中階段,以學習指導要領做為課程編制的基本準則,而在幼園階段,即是以〔幼園教育要領〕做為幼教育的基準,而沒有頒布幼園之學習指導要領。
  日本文部省在昭和二十三年(1948)時,曾刊行〔保育要領〕做為幼教育的基準,但這基準並不具拘束力,只是做為保育內容和方法的指導參考書而已。其後,因小中學校已頒布具拘束力的學習指導要領,因此對幼園也希望有明確的標準,乃於昭和三十一年(1956)頒布〔幼園教育要領〕。
  其後,日本為因應不同的時代需要以及兒童學習環境的變化,於一九六四年修訂後,至平成元年(1989)三月再公布現行的教育要領,規定自一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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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紀幼小。《宋書.卷五.文帝本紀》:「先帝以桑梓根本,實同休戚,復以蒙,猥同艱難,情義繾綣,夷險兼備,舊物遺蹤,猶存心目。」
日本幼園教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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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教論」,相當於教員,為幼園、小學、中學、高中及盲、瞽、養護等學校內設置的教師名稱。日本二次大戰前,在幼園、托兒所以及其他兒童保護機構擔任保育嬰幼兒的女性都稱為「保姆」。根據一九四七年公布的〔學校教育法〕(昭和22年)規定,幼園老師稱「教諭」;一九四八年公布的〔兒童福祉法施行令〕規定,保育所及其他兒童福祉機構工作的人員稱「保母」。幼園師資的養成開放給各國、公、私立學校,只要修習規定的學科及學分,男女均可獲得資格。
  日本幼園教諭養成機構有:(1)直按養成機構:計有四年制大學及短期大學(升二年制與三年制)。(2)間接養成機構:大部分為地方公共團體或學校法人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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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南朝齊.王融〈三月三日曲水詩序〉:「耆年闕市井之游,齒豐車馬之好。」
〔幼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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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教育法〕計二十五條,於民國七十年(1981)十一月由政府公布實施,明定幼園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幼教育係指四歲到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園所受之教育。幼教育之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達成下列目標: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養成兒童良好習慣;充實兒童生活經驗;增進兒童倫理觀念;培養兒童合群習性。幼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或由師資培養機構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
  幼園之設立,應符合下列標準:園址適當且確保安全;園長及教師符合規定資格;私立者應寬籌基金,其資產及經費來源足供設園及發展之需要;園舍、面...
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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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1000044998 號令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條文第 1 條幼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第 2 條本法所稱幼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園所受之教育。第 3 條幼教育之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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