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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縣(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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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自治縣」是指在大陸地區相當於「縣」的少數民族聚居區所實行民族自治的行政區域。一九五○年以後,先後共建立了一百二十二個自治縣(在蒙族地區則稱為旗)。自治縣(旗)的類型有: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以兩個或兩個以上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聯合建立。
  建立民族自治縣(旗)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各少數民族當家作主,行使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等。
自治市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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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市學校為中世紀後期在德國及蘇格蘭等處興起的一類學校;自治市學校的出現,為的是擺脫教會對於普通教育的控制。在此類學校中,不僅是學校的行政運作,而且在許多情況下教師的任命權也都歸於市政府。
  德國自治市學校的出現大約在十三世紀中期,最早應屬於一二三二年在穆爾豪森(Muhlhausen)所建立的學校。由於在日耳曼地區,教會勢力較為穩固,城市在獲得政治與經濟之控制權亦較為緩慢,而自治市學校的建立也多由市議會(town councils)負起責任。例如布瑞格(Brieg)城市於一二五○年自亨利公爵三世(Duke Henry Ⅲ)手中取得城市自治權後,即立刻由議會建立一所學校。德國的自...
民族自治區(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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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自治區是大陸地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中的一種,是指相當於省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民族自治的行政區域。大陸第一個相當於省的民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是一九四七年建立的。一九四九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一九五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一九五四年頒布的中國大陸第一部〔憲法〕和以後歷次修改的〔憲法〕,以及一九八四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均明確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時至今日,先後共建立了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和西藏自治區等五個相當於省的民族自治區。
  建立民族自治區的目的在於適應中國大陸少數民族分...
  省(市、自治區)高等教育局,是大陸地區部分省(市、自治區)設立的地方性管理高等教育的行政機構,與管理中小學及特殊教育的教育廳(局)並存。其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國家教育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管理該地區內的高等學校。主要行政職責是:(1)負責指導、檢查該地區各高等學校對黨和國家有關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2)組織進行該地區專門人才的需求預測,編製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的發展規劃,年度招生計畫,組織、領導招生和畢業生分配工作。對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的設置、撤銷、調整和專業設置進行審查,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或建議。接受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委託,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批准...
墨西哥國立自治大學(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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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西哥國立自治大學之校史可追溯至十六世紀。一五三七年主教Juan de Zumárraga即向西班牙國王卡羅斯五世(Carlos Ⅴ)要求於墨西哥設立大學,直至一五五一年菲利浦二世(Felipe Ⅱ)時正式建立,稱「皇家暨主教大學」(Royal and Pontifical University),此後由羅馬天主會經營,歷一八二一年獨立運動後,一八六七年遭政府關閉,直到一九一○年才又以「國立墨西哥大學」(National University of Mexico)名義重建,並於一九二九年獲得自治地位(Autonomous),改稱今名,然仍接受政府撥款。
  該校為拉丁美洲地區最古...
自治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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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鄉鎮等地方團體所辦理的行政事務。
  大陸地區省(市、自治區)教育科學研究機構係指隸屬於各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各省(市、自治區)教育研究的專門機構。這一級科研機構主要側重於對教育宏觀決策及教育教學領域中的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研究,同時兼顧基礎理論研究。其主要任務是:研究和制定該地區的教育科學研究總體規劃,確定重點研究課題,為當地教育決策服務;組織省級重大實驗研究項目;對本地區教育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提供理論依據與諮詢;負責組織本地區的研究成果鑑定和評優工作;配合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推廣教育科研成果;協調本地區的教育科學研究工作,指導下一級教育研究機構的科研業務及管理工作;培訓研究人員等。有的省則建立了教育科學研究院或...
  在大陸地區,教育廳(局)是省、市、自治區組織、領導和管理教育事業的機構。其主要職責範圍是:(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決定指示、規劃計畫;制定本省(市、自治區)教育工作方法,規劃計畫和規章制度。(2)編製並下達全省(市、自治區)教育事業發展計畫和師範院校畢業生分配計畫;分配預算外國家和省(市、自治區)財政的教育投資;組織推動改善辦學條件。(3)組織、指導教育體制改革;制定學制、教學計畫;舉辦並主管高等師範院校和部分示範性學校。(4)制定教師、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負責培養中等學校教師,培訓高中、職業高中以及各類中等專業學校教師和縣教育局長、高中校長以上的教育行政幹部;...
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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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大學教授與學生等全部成員,以該大學成員身分,依大學法第一條規定之:「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共同以民主程序決定與學術有關之事務。
  省(市、自治區)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是大陸地區各省(市、自治區)負責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機構。於一九五二年開始實行全國高等學校統一招生制度後成立。一九六六年後工作中斷,一九七七年恢復統一招生制度後再次建立。一九八七年發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其主要職責是:(1)執行家教育委員會有關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章,並結合該地區實際制定必要的補充規定;(2)執行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3)辦理該地區考生報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考試、錄取工作;(4)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和宣傳工作;(5)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調查處理該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委員會由本級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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