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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物新技術使用國家委員會(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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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新科技的發展突飛猛進,使人類的文化生活與經濟生活都發生鉅變,在各種法律領域中,以著作權法所受之衝擊最強烈。由於科技的發展,引起著作物使用形態與日俱增,產生許多難題,因此必須經常檢討修正著作權法,以免阻礙時代的進步及科技的發展。美國自1964年首次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起,至1976年定案止(1978年元月開始施行),先後共修正8次,其間歷經無數次廣泛且深入的研究、調查與協商。與著作權有關之利益團體,諸如作家、出版界、圖書館界、學術界及教育界等人士,均積極參與,展開熱烈的論辯論,經過不斷的磋商與妥協結果,始有新著作權法之誕生。其修正程序雖極為審慎,唯國會仍感電腦及影印與著作權問題,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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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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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的思想、意見和技能所創作的成品。包括文學、圖畫、雕刻、照片、模型、音樂、電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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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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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初期之德意志,缺乏強有力之中央機構,遂使聯邦法制定問題頗為困難。自拿破崙失敗迄普法戰爭(1815-1870),德國乃由各邦組成鬆弛之邦聯組織(Confederation),名義上由各邦推派代表組成議會(German Diet)執行事務,實則僅限於維持各邦和平相處與抵抗外國侵略。邦聯議會確曾於1838年制定著作權法,可惜偏於理論,未予切實施行,致使盜印之風盛行,直到1870年統一告成,乃正式頒行全國性之著作權法律。此後歷經第一、二次世界大戰之影響,於1965年9月9日國會通過現行著作權法。該法取代1901年關於文學及音樂著作之規定,1907年關於美術及攝影著作之規定。與新著作權法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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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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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係指在不妨害著作權人創作意願與經濟利益的條件下,得不經其同意,適度允許社會大眾在合理範圍內,逕行使用某著作物,而不視為侵害著作權,以保障社會大眾求知與閱讀的權利,並滿足生活資訊的時代需求,增進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的公益使命。
著作權與所有權本質不同,含有高度社會性與公益性。保護著作權的目的固然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但更終極的目標是鼓勵作者創作,以促進資訊的流通和文化的進展,因此它的社會公益色彩十分濃厚,但並無絕對性,與物權不同。學術著作要想不受他人思想或書籍的影響或不參考引用別人的見解觀念,是不太可能的。為了鼓勵資訊的流通與傳播,我國於民國74年(1985)修正的著... |
英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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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之著作權法歷史可溯自1476年卡克斯頓(William Caxton)在英格蘭威斯敏斯特建立印刷事業,開始啟用容易複製及廣泛散布文學作品的方法。英王馬上體認到管制這新發展的印刷與銷售事業的必要,雖實施各種方法來管理,如由王室限制印刷的權利、賦予專利及排他的印刷特定書籍的權利、設立發行商公司登記簿等,但仍無法有效管理文學作品盜印,直到1710年英國國會被迫通過「安妮法案」(Statute of Anne),開啟現代英國著作權法,該法律給予有限期間的保護、禁止擅自印刷、複印及進口書籍,但如作品未發行則不受保護。至1911年法案前後共2個世紀間,英國國會先後制定約40個有關法案,陸續擴充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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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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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之觀念萌芽於宋朝,但著作權之立法直至民國以後才開始。我國現代化單行著作權法之制定,係肇自民國4年(1915)參政院代行立法院於第2期常會議定,由大總統於同年11月7日公布,共5章45條,規定文書、講義、演述、樂譜及戲曲,圖書帖本,照片雕刻模型及其他學藝美術之著作,經內政部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以著作權之審定,應由大學院主管,其註冊事宜仍由內政部辦理,特將著作權法交法制局加以修訂,由法制局會同大學院、內政部擬具修正草案,經中央政治會議提付139次會議議決著作權法修正通過,並由國民政府於17年5月14日公布,共5章40條,其後分別於33年、3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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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獎勵教育人員研究著作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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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教育廳於民國八十三年(1994)十一月二十五日以(83)教研字第一九二九一號函頒布[臺灣省獎勵教育人員研究著作實施計畫],其要點如下:
1. 對象:臺灣地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省市立、縣市立社教機構、教育行政機關等全體(含退休、職)教職員工均可參加。 2. 範圍:有關中小學幼稚園各科教學、訓輔工作或教育行政、社會教育之研究、著作或專題論文具有參考價值者。 3. 評審標準:(1)研究報告、著作:組織結構與文字流暢性百分之十,參考資料與引用百分之十,研究方法與程序百分之二十,研究內容與創見百分之三十,研究結果與參考價值... |
美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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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立國雖僅200餘年,但由於歷史發展與歐陸諸國關係密切卻與亞洲國家有異,其著作權法制之演進,較之英法德諸國,了無遜色。依施文高著[著作權法制原論]將美國著作權法制分為下列4個時期:第1階段,自美洲移民至1798年制定憲法,僅承認著作人享有著作所有權。第2階段,1790年制定統一著作權法至1909年修正著作權法,當1790年首次頒布美國統一之著作權法,採用形式登記並規定權利期間,歷經10餘次修改,逐漸將著作權保護範圍擴大,確定著作權標記格式,1891年通過克斯法案(Chace Act),外國人獲得著作權保障,但製作條款、著作權標記方式與登記制度為美國未能參加國際著作權公約之主要障礙,美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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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視聽著作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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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視聽著作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Audiovisual Number,簡稱ISAN)是全球性、由中央管理、唯一而永久性的視聽著作內容識別號碼。在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工作小組(Technical Committee 46,Sub-Committee 9)的努力下,花費長達七年時間發展ISAN,其間得到不少媒體公司、製作者、著者及收費團體(著作權仲介團體)、廣播標準組織的貢獻及互動。2002年11月15日,ISO發布ISO 15706 International 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Audiovisual Number (2010). International Standard Audiovisual Number. Retrieved February 9, 2012, from http://www.isan.org/portal/page?_pageid=168,1&_dad=portal&_schema=POR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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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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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單位,隸屬內政部。負責著作權法的擬訂、審議、解釋、推廣、修訂等事務。但民國八十八年後,其業務已併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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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