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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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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撰述寫作。《文選.班固.答賓戲》:「由此言之,取舍者,昔人之上務;著作者,前列之餘事耳。」
2.作品。《後漢書.卷四○.班彪傳上》:「若遷之著作,採獲古今,貫穿經傳,至廣博也。」
著作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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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人的著作極多。參見「著述等身」條。如:「辛勤撰述多年,他早已著作等身。」
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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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在法律上具有雙重意義,一為著作財產權,是著作人對其知能創作物等著作享有獨占複製等財產上的利益,另一則為著作人格權,即著作人對其著作物享有以人格利益之保護為內容的權利。一個作品的良窳與著作人之名譽息息相關,他人對其作品不得為有損該作者聲譽的行為,原則上第一次的著作人就是著作權人,在此階段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但如著作權讓與他人,則著作人有別於著作權人,此時著作人仍保有著作人格權,而新著作權人只享有著作財產權,因此著作人格權之保護,沒有期間限制,是永遠存續的。
  著作人格權之內涵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以及同一性保持權。茲簡述如后:
  (...
著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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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以文字、圖畫等表示意見,發表著作而不受任何非法干涉的自由權。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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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屬於無體財產權之一種。著作人格權指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著作財產權指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日本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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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著作權法制觀念起自19世紀末,約可區畫為3階段,據施文高〔著作權法制原論〕附錄,將之分為出版條例時代、版權條例時代及著作權法時代。(1)明治8年(1875)出版條例視著作權為版權。該條例主要以出版權為內容,凡經官署許可,著作人與翻譯人均可獲得版權,保障期間為30年,唯類似我國「大清報律」,將私法著作權保護與公法之出版取締混淆;(2)明治20年制定「版權條例」,26年制定「版權法」,規定「將文書圖畫出版專有利益之權利,無須許可,僅以註冊為已足。」並規定著作物須記載「版權所有」字樣;(3)明治32年制定現代化著作權法,其要點如次:保護期間:著作人終身及死後30年,翻譯著作僅10年;擴張著保...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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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著作人之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制定之法律。條文內容係涉著作權、製版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權利侵害之救濟、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與罰則等。
世界著作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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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充分保障著作人之權益,乃透過國際間之合作,由各國締結公約,以防止國際間侵害著作權之情事發生。因美國之著作權法與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之差距過大,故美國並未參加伯恩公約,為爭取美國之加入,二次大戰後,經由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之策畫,於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內瓦簽訂「世界著作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簡稱U.C.C.;我國新聞界及出版界常稱之為萬國版權公約),終於將美國納入其中。該公約在1971年併同伯恩公約在巴黎一起修訂,除前言外,共21條條文,一項附屬宣言及二項議定書,主要參加國有美國、蘇聯、英國、...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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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名。三國魏明帝時設置,隸屬中書省,掌理修撰國史;晉時改隸祕書省,稱大著作;至唐,於祕書省下設著作局;宋時雖仍設置,但僅為寄祿官,後廢。
著作鄰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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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於著作權的權利。傳統的著作權主要保障著作人心智的創作行為,但表演人、錄音物製作人及廣播機構利用他人的著作重新加以詮釋,由於也花了相當大的心力及投資,是否明文予以保護,各國立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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