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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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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著作人之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制定之法律。條文內容係涉著作權、製版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權利侵害之救濟、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與罰則等。
日本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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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著作權法制觀念起自19世紀末,約可區畫為3階段,據施文高〔著作權法制原論〕附錄,將之分為出版條例時代、版權條例時代及著作權法時代。(1)明治8年(1875)出版條例視著作權為版權。該條例主要以出版權為內容,凡經官署許可,著作人與翻譯人均可獲得版權,保障期間為30年,唯類似我國「大清報律」,將私法著作權保護與公法之出版取締混淆;(2)明治20年制定「版權條例」,26年制定「版權法」,規定「將文書圖畫出版專有利益之權利,無須許可,僅以註冊為已足。」並規定著作物須記載「版權所有」字樣;(3)明治32年制定現代化著作權法,其要點如次:保護期間:著作人終身及死後30年,翻譯著作僅10年;擴張著保...
德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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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世紀初期之德意志,缺乏強有力之中央機構,遂使聯邦法制定問題頗為困難。自拿破崙失敗迄普法戰爭(1815-1870),德國乃由各邦組成鬆弛之邦聯組織(Confederation),名義上由各邦推派代表組成議會(German Diet)執行事務,實則僅限於維持各邦和平相處與抵抗外國侵略。邦聯議會確曾於1838年制定著作權法,可惜偏於理論,未予切實施行,致使盜印之風盛行,直到1870年統一告成,乃正式頒行全國性之著作權法律。此後歷經第一、二次世界大戰之影響,於1965年9月9日國會通過現行著作權法。該法取代1901年關於文學及音樂著作之規定,1907年關於美術及攝影著作之規定。與新著作權法同時...
英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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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之著作權法歷史可溯自1476年卡克斯頓(William Caxton)在英格蘭威斯敏斯特建立印刷事業,開始啟用容易複製及廣泛散布文學作品的方法。英王馬上體認到管制這新發展的印刷與銷售事業的必要,雖實施各種方法來管理,如由王室限制印刷的權利、賦予專利及排他的印刷特定書籍的權利、設立發行商公司登記簿等,但仍無法有效管理文學作品盜印,直到1710年英國國會被迫通過「安妮法案」(Statute of Anne),開啟現代英國著作權法,該法律給予有限期間的保護、禁止擅自印刷、複印及進口書籍,但如作品未發行則不受保護。至1911年法案前後共2個世紀間,英國國會先後制定約40個有關法案,陸續擴充著作...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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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著作權法之觀念萌芽於宋朝,但著作權之立法直至民國以後才開始。我國現代化單行著作權法之制定,係肇自民國4年(1915)參政院代行立法院於第2期常會議定,由大總統於同年11月7日公布,共5章45條,規定文書、講義、演述、樂譜及戲曲,圖書帖本,照片雕刻模型及其他學藝美術之著作,經內政部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以著作權之審定,應由大學院主管,其註冊事宜仍由內政部辦理,特將著作權法交法制局加以修訂,由法制局會同大學院、內政部擬具修正草案,經中央政治會議提付139次會議議決著作權法修正通過,並由國民政府於17年5月14日公布,共5章40條,其後分別於33年、38年修正...
美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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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立國雖僅200餘年,但由於歷史發展與歐陸諸國關係密切卻與亞洲國家有異,其著作權法制之演進,較之英法德諸國,了無遜色。依施文高著[著作權法制原論]將美國著作權法制分為下列4個時期:第1階段,自美洲移民至1798年制定憲法,僅承認著作人享有著作所有權。第2階段,1790年制定統一著作權法至1909年修正著作權法,當1790年首次頒布美國統一之著作權法,採用形式登記並規定權利期間,歷經10餘次修改,逐漸將著作權保護範圍擴大,確定著作權標記格式,1891年通過克斯法案(Chace Act),外國人獲得著作權保障,但製作條款、著作權標記方式與登記制度為美國未能參加國際著作權公約之主要障礙,美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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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明。如:「著名」、「著稱」、「顯著」。
寫作、撰述。如:「著書」、「著述」、「著作等身」。
文章、作品的通稱。如:「名著」、「巨著」。
穿、戴。如:「著裝」、「穿著打扮」、「穿衣著帽」。
結果、下落。如:「著落」、「尋找無著」。
使用。如:「大處著眼,小處著手」。
的確、實在。如:「著實」。
下棋時走一步棋或下一顆子。如:「著棋」、「棋高一著」。
接觸、碰觸。如:「著陸」、「著地」、「不著邊際」。
使接觸的事物,依附在別的物體上面。如:「著色」、「著墨」、「附著」。
點燃。如:「著火」。
接近、靠近。如:「前不搭村,後不著店」、「上不著天,下不著地」。
陷入。如:「著迷」、「著魔」。
表示動作已有結果。如:「找著」、「睡著」、「蠟燭點著了」。
受到。如:「著涼」。
發生。如:「著急」。
表示動作正持續進行。如:「坐著」、「正說著話」。
表示動作、狀態持續存在。如:「想著」、「瀰漫著」、「貼著標語」。
表示某種情形程度深,後面常與「呢」字連用。如:「多著呢!」、「好著呢!」、「他可聰明著呢!」、「這石頭可沉著呢!」
表示命令或祈使的語氣。如:「慢著!」、「你可要牢牢記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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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律令。如:「宗法」、「憲法」、「法律」、「法規」、「法外施恩」。
方式、途徑。如:「方法」、「辦法」。
範式、原則。如:「文法」、「語法」。
佛、道等的道理。如:「佛法」、「道法」、「現身說法」。
仿效。如:「效法」、「法古今完人」。
法國:位於歐洲西部的獨立國家。首都巴黎,居民多信仰天主教,法語為主要語。
法子:方法。如:「大家一起想想,有沒有什麼法子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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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起、振起。如:「振作精神」、「鼓聲大作」、「興風作浪」、「一鼓作氣」。
製、做。如:「作文」、「作畫」、「作惡多端」。
成為、當做。如:「認賊作父」、「看作英雄」。
裝出、表現出。如:「裝腔作勢」、「裝模作樣」。
舉行、進行。如:「作戰」、「作簡報」。
文學藝術方面創作的成品。如:「名作」、「佳作」、「傑作」、「大作」。
作揖:拱手行禮。如:「打躬作揖」。
作料:烹調食物所加的調味材料,如鹽、醋、醬油等。如:「這道菜作料放太多了,反而失去了原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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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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