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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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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二十二年(1933)三月,教育部公布〔中學規程〕,分十三章,計一二○條;明定中學依據〔中學法〕第一條的規定,為嚴格訓練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國民之場所。中學分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修業年限各為三年。學生年齡標準,初中為十二至十五足歲,高中為十五至十八足歲。公立初中及高中,得附設簡易師範科及待別師範科。中學各學科除體育及軍事訓練得採用分組教學外,其他均不得合班教學。中學以男女分校或分班為原則。中學為適應地方需要,得設職業科目。中學訓育應陶融青年「忠孝仁愛信義和平」之國民道德,養成勇毅之精神與規律之習慣,除勞作科作業外,凡校內整理、清潔、消防及學校附近之修路、造林、水利、衛生、識字運動等項,皆須...
  〔北京師範大學暫行規程〕為教育法規名稱,指一九四九年後大陸地區有關高等師範教育方面頒發的第一個法令性文件。初期為適應中小學教育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地解決師資問題,教育部於一九四九年底提出改進北京師範大學和各地區大學中師範學院或教育學院的任務,並在第一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期間(1949年12月23日~31日),討論了改革北京師範大學的方案,於一九五○年一月十七日作成〔關於改革北京師範大學的決定〕,同年五月十九日正式頒布〔北京師範大學暫行規程〕。
  〔北京師範大學暫行規程〕分總綱、教學原則、學生、教學組織、行政組織、附則六章三十一條。主要內容為:(1)說明北京師範大學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
  〔學校紅十字會工作暫行規程〕於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是由大陸地區紅十字會總會、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結合學校的實際所制定,作為學校中開展紅十字會青少年活動的一項指導性文件。該暫行規程共十二條,主要內容是:
  1.學校紅十字會是紅十字會的基層組織。是以學生為主體,師生共同參加的衛生救護、社會福利團體,接受學校的行政領導和上級紅十字會的指導。學校紅十字會以人道主義精神通過各項活動,為加強精神文明建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紀律,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全面發展的一代新人。
  2.學校紅十字會的基本任務是:(1)學習、宣傳紅十...
〔師範學院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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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二十七年(1938)八月,教育部訂頒〔師範學院規程〕,係因十一年開始實施的「新學制」,其說明之第二十三項,要求「依舊制設立之高等師範學校,應於相當時期內提高程度,收受高級中學畢業生,修業年限四年,稱為師範大學校」。但施行的結果,六校中僅北京高等師範學校一所改稱北京師範大學,其餘五所均改制為大學,而於其中附設師範學院;對於師範教育的發展,有極為不利的影響。其間第一次暨第二次全國教育會議,及〔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雖均有師範「獨立設置」之議,但卻未付諸實施。民國二十一年十二月,中國國民黨第四屆中執會第三次全會,始對師範教育的政策,有明確的決議,然僅促成師範學校的恢復獨立,至於對中...
  〔專科學校暫行規程〕為一九五○年代大陸地區關於專科學校之辦學法規。經政務院批准後,由教育部於一九五○年八月十四日頒布施行。
  該規程共計二十四條。提出辦學宗旨是:「以理論與實際一致的教育方法,培養能掌握現代科學和技術的成就,全心全意為新民主主義建設服務的專門技術人才。」專科學校的具體任務是:(1)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樹立正確的觀點和方法,發揚為人民服務的思想;(2)適應國家建設急需,進行教學工作,培養通曉基本理論並能實際運用之專門技術人才,如工業技師、農業技師、教師、醫師、藥劑師、財政經濟幹部、文藝工作人員等;(3)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文學、藝術成果。
  規程還規定...
  〔高等學校教材工作規程〕是為適應大陸地區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學改革的需要,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的教材建設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發布的一項規章。全文包括高等學校教材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方針和任務、領導體制及隊伍建設、基礎設施和經費、評估、附則等六章,共三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1.高等學校教材工作是高等學校一項基本的建設工作,辦好教材建設與教材供應,是提高教育品質,穩定教學秩序,實現高等學校人才培養任務的重要保證。
  2.全國高等學校教材建設的總目標是:編審一套適應現代化建設和高等教育事業發展需要並能反映現代文化科學技術先進水準的教材;建設與教材編...
師範學校規程(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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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範學校規程,是指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關於師範學校如何辦學的法規性文件。一九四九年以來,中央當局先後三次制定和頒發了師範學校規程
  第一次是一九五二年頒發的〔師範學校暫行規程(草案)〕,內容分〔總則〕、〔學制〕、〔設置領導〕、〔教學計畫〕、〔教導原則、成績考查、升級、留級、轉學、畢業〕、〔學生待遇〕、〔服務〕、〔組織、編制、會議制度〕、〔經費、設備〕、〔社團〕、〔附屬學校〕、〔初級師範學校〕、〔附則〕等,共計十三章六十二條。
  第二次是一九五六年頒發的〔師範學校規程〕,內容分〔總則〕、〔教學工作〕、〔組織機構、人員職責〕、〔校務會議〕、〔學生〕、〔社團〕、〔財...
  〔幼兒園暫行規程(草案)〕是大陸地區政府於一九五二年三月頒發的關於幼兒教育的規章。規章對幼兒園的任務、培養目標、領導體制、設置與類型、規模和編制等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1.幼兒園的任務是教養幼兒,使他們的身心在入小學之前獲得健全的發育,同時減輕母親對幼兒的負擔,使母親有時間參加政治生活、生產勞動、文化教育活動等。2.培養目標主要為:(1)培養幼兒基本的衛生習慣,注重其營養,鍛鍊其體格,保證幼兒身體的正常發育和健康;(2)培養幼兒正確運用感官和語言的基本能力,增進其對環境的認識,以發展幼兒的智力;(3)培養幼兒愛國思想、國民公德,和誠實、勇敢、團結、友愛、守紀律、有禮貌等優良品質和習...
服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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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內部法規範。為規定機關或團體內部組織及辦事流程的詳細規則。也稱為「辦事細則」、「職務規程」。
[修正師範學院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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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師範學院規程]之訂頒,係我國中等學校師資培育發展過程中重要的里程碑。民國二十一年(1932)十月,國民政府公布[師範學校法],確定師範學校地位。二十七年八月教育部頒布[師範學院規程],規定師範學院由國家審視全國各地情形,分區設立,負責培養中等學校之健全師資。三十一年該項規程又經修正公布,三十五年又公布[改進師範學院辦法]。至三十七年(1948)公布[大學法],規定師範學院應由國家單獨設立,但國立大學得附設之。就師範教育制度而言,三十一年公布之[修正師範學院規程],已顯示日後我國高等師範教育發展形態。
  上述修正規程計五十三條,分為[總綱]、[組織及課程]、[訓導]、[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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