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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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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二十一年(1932)十二月十七日,國民政府公布〔職業學校法〕;次年三月十八日,教育部依據〔職業學校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布〔職業學校規程〕,共十三章計九十八條,其中對職校之設置及管理、經費、設備、編制、科別及課程、實習、訓練、成績考查及畢業、學年學期休假日期、納費及待遇、教職員等規定,甚為周詳。本規程嗣經民國二十四年六月及三十六年四月二次修正,復於民國六十七年(1978)九月完成第三次修正後,由教育部公布實施,即為現行的〔職業學校規程〕,全文共四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職業學校為實施職業教育與訓練之場所,應注重充實職業智能,增進職業道德,養成勞動習慣,陶冶公民道德,鍛鍊強健體...
〔高等師範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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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師範學校規程〕係民國二年(1913)二月教育部依據元年八月所頒布的〔師範教育令〕而制訂,計七章三十五條;對於高等師範學校之設置、辦理與課程等,均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依據此項規程,高等師範學校分預科、本科、研究科。預科每年招收身體健全、品行端正的師範學校、中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一百五十名,修業年限一年;本科由預科畢業生升入,修業年限三年,分國文、英文、歷史地理、數學、物理化學、博物六部;研究科學生由校長從本科及專修科畢業生中選取,在國內外專門學校畢業及從事教育有相當之學識經驗者,經校長認可亦得自費入學,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就本科各部擇二、三科目研究之。高等師範學校得另設專修科和選科...
〔大學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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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規程〕係教育部根據(〔學令〕於民國二年(1913)一月頒布,計分四章二十八條,對於大學各有關事項作具體的規定。第一章〔總則〕,規定大學分文、理、法、商、醫、農、工七科,科下分門;文科分為哲學、文學、歷史學、地理學四門,理科分為數學、星學、理論物理學、實驗物理學、化學、動物學、植物學、地質學與礦物學九門,法科分為法律學、政治學與經濟學三門,商科分為銀行學、保險學、外國貿易學、領事學、關稅倉庫學與交通學六門,醫科分為醫學與藥學二門,農科分為農學、農藝化學、林學與獸醫學四門,工科則分為土木工學、機械工學、船用機關學、造船學、造兵學、電氣工學、建築學、應用化學、火藥學、採礦學與冶金學十一門。...
德國中等教育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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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中等教育規程是指十九世紀初洪保德(Friedrich Wilhelm von Humboldt, 1767~1835)出掌新成立的普魯士(Prussia)公共教育部後,為改進中等教育所頒行的三項重要規程包括:一八一○年頒布的[檢試中等學校教師規程],一八一二年頒布的[中等學校畢業考試規程],及一八一六年公布的[中等學校學則]。
  [檢試中等學校教師規程]中規定:凡欲擔任中等學校教師者,均須通過國家考試,而考試是由大學當局代替國家辦理;考試科目應以中學古文科目在大學中的教育水準為根據,使應試者能有機會表現其對任一科目的特長。凡不及格者,未來一概不得任命為中等學校教師。此舉一方...
[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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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二年(1933)十二月公布;在此之前,教育部曾於二十一年五月,公布[中小學生畢業會考暫行規程],規定:(1)在各校畢業考試中成績全部及格者,才具備參加統一會考的資格;(2)會考成績各科及格者,才能獲得畢業證書,才具備報考更高一級學校的資格;(3)會考中兩科以下不及格者,可復試一次,復試仍不及格者,可補習一年,直接參加下一年度的會考;(4)會考中,三科以上(含三科)不及格者,留級一年,並仍參加下一年度的畢業考,以留級一次為限。新公布的[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係以原訂定的[中小學生畢業會考暫行規程]為藍本,僅小有修正;其修訂要點為:(1)畢業考成績占...
〔民眾教育館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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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教育館規程〕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八年(1939)四月頒布,計三十一條;明定民眾教育館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與社會教育目標,實施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各讓地社會教育之發展。各省應畫分若干民眾教育輔導區,每區設立省立民眾教育館一所,各縣設縣立民眾教育館一所。民眾教育館之設立、變更、停辦,凡省市設立者,由省市政府諮請教育部核准備案;凡縣市設立者,由縣市政府呈教育廳核准轉呈教育部備案。省市立民眾教育館設總務、教導、生計、藝術、研究輔導五部,附設鄉村實驗區,為各縣之示範;縣市立民眾教育館設總務、教導、生計、藝術四組,附設圖書室及運動場。民眾教育館應輔導或協助各該區內社會教育機關...
  〔陝甘寧邊區師範學校暫行規程〕是陝甘寧邊區政府教育廳於民國二十九年(1940)發布的文件,共三章二十六條。
  該文件規定:邊區師範學校是以培養新民主主義的地方學校師資為宗旨,以所在地區為名稱;師範學校分為高級和初級兩部,學習期限二年(速成班為一年),預備部學習期限半年;開設的學科有國文、社會科學概論、自然科學概論、音樂、體育、美術、歷史、地理等;師範生畢業後有服務教育二年的義務,具體工作由邊區教育廳分配。
[修正審定教科用圖書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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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審定教科用圖書規程]為民國初年教育部審查中小學及師範學校教科書的法令,於民國三年(1914)一月頒布,共計十八條。該規程係對教育部於民國元年(1912)九月頒布[審定教科用圖書規程]所作之修訂。時值袁世凱當政,並在教育上大力倡導尊孔、讀經、法孔孟,為與這一需要及態勢相適應,[修正審定教科用圖書規程]要求中、小學的修身科及國文教科書,採取經訓,務以孔子之言及法孔孟為旨歸。其中還通令各書局將已出版審定的教科書三個月內送教育部複審。經審定(或複審)的教科書,五年期內有效。圖書發行者欲發行舊版教科書,應在教科書審定有效期滿前五個月前,呈請教育部重新審定。
〔國外留學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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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留學規程〕正式訂頒於民國二十二年(1933),其後經多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1989)年廢止;於我國近數十年來留學教育政策之演變,紀錄甚為詳盡。緣我國留學教育始於清代同治末葉,迄今已有一百四十餘年的歷史;在這將近一個半世紀中,留學政策及其實施辦法都迭有變遷。清末時期,留學教育目標並不明確,當時派遣留學生出國,一切規章悉由各省自行規定,並無全國統一辦法,留學生的數量雖多,但程度參差不齊。民國五年(1916),教育部訂頒〔選派留學國外學生規程〕,對於留學生的資格與考試已有明文統一規定。二十二年,為提高留學生素質,復根據第二次全國教育會議有關留學教育之決議案,訂頒〔國外留學規程〕四十六條,...
〔補習教育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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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習教育規程〕由教育部於民國六十七年(1978)十二月公布施行;在此之前,教育部曾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三月依據〔補習學校法〕訂定〔補習學校規則〕,並經於四十八年五月加以修正。至民國六十五七月,〔補習學校法〕修正為〔補習教育法〕,教育部遂依據修正之〔補習教育法〕,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訂定〔補習教育規程〕,公布施行,同時並將舊〔補習學校規則〕予以廢止。嗣此項規程復於七十二年八月加以修正,計有二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1.補習學校之設立:單獨設立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其設備標準準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進修補習學校所開設科(組)以該校原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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