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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派皆學外國學生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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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留學外國學生規程]係教育部於民國五年(1916)十月公布,計十條。其要點為:教育總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就下列各項人員中派遣留學外國學生,研究必須留學外國之學術技藝:曾任本國大學教授或助教授繼續至二年以上者;曾任本國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教授繼續至二年以上者;曾經留學外國大學、高等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本科畢業者;本國大學本科畢業生;本國專門學校、高等師範學校本科畢業生。留學生以檢定試驗選拔(部分得免試)。檢定試驗分第一試與第二試,第一試由各省行政長官執行,科目為國文、外國文;第二試由教育部在京行之,科目為國文、外國文、調驗成績、口試。每屆選派學生先期由教育部議定應派名數、留學國別、留學年限、...
〔專科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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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二十年(1931)三月,國民政府教育部訂定發布〔專科學校規程〕,分為四章,共二十一條。民國六十七年(1978)五月,教育部依據〔專科學校法〕,又修正發布〔專科學校規程〕,計三十六條;對於專科學校的各項教育設施,均有更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其後又於七十一年、七十四年、七十七年、八十年及八十三年修正部分條文。
  〔專科學校規程〕明定專科學校分為工業、農業、商業、師範、家政、海事、藥學、護理、醫技、體育、新聞、藝術、語文、音樂、戲劇及其他等類;二類並設時,商業及家政類,藥學、護理及醫技類,藝術、音樂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專科學校之航海科、機械科、獸醫科、藥學科及其他性質特殊之各科,...
〔女子高等師範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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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高等師範學校規程〕是中國第一個關於女子高等師範學校辦學的法規,於民國二年(1913)三月由政府教育部公布。
  規程共分學科、學額及修業年限、入學退學及休學、學費、懲戒、服務六章三十五條,主要內容為:(1)女子高等師範學校設預科(一年)、本科(三年)、研究科(一或二年)、選科及專修科(均為二或三年)。(2)本科分文科、理科、家事科,文科的學科有:倫理、教育、國文、外國語、歷史、地理、家事、樂歌、體操;理科的學科有:倫理、教育、國文、數學、物理、化學、植物、動物、生理及衛生、礦物及物質、外國語、家事、圖畫、樂歌、體操;家事科的學科有:倫理、教育、國文、家事、應用理科、縫紉、手...
〔小學教員檢定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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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教員檢定規程〕係教育部為檢定小學教員資格,於民國二十五年(1936)十二月公布的法規,計十九條;明定小學教員之檢定,分無試驗檢定與試驗檢定二種。無試驗檢定,由檢定委員會審查其各項證明文件決定之;試驗檢定,除審查其各項證明文件外,並加以試驗。試驗檢定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無試驗檢定每學期開始前舉行之。小學教員有高級小學教員、初級小學教員及級任教員與專科教員之分,其參加無試驗及試驗檢定的資格亦各異(不具引)。又級任教員與專科教員參加試驗檢定之試驗科目,也不相同(略)。此外,該規程並規定試驗檢定分筆試及口試或實習;筆試分數占十分之七,口試或實習分數占十分之三。凡檢定合格者,由省市教育行政機關...
〔民眾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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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學校規程〕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三年(1934)六月訂頒,計十八條;明定民眾學校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授予年長失學者以簡易之知識與技能。民眾學校由鄉、鎮、坊及各教育機關、民眾團體、工廠、商店分別設立。凡年在十六歲以上之失學者,均應入民眾學校,修完民眾學校課程(總課時不得少於二百小時)或具相當程度者,得入高級班。未辦短期義務教育地方,年在十歲以上之失學者,亦得入民眾學校。民眾學校不收學費及其他費用;經費充裕時,並供給貧寒學生書籍文具。民眾學校每日教學時間三小時,在假期或夜間進行。學科為國語(包括公民及常識、算術、珠算及筆算)、樂歌、體育等;高級班為國語(包括公民及常識、算術...
〔大學研究院暫行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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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二十三年(1934)五月,教育部公布〔大學研究院暫行組織規程〕,對於大學研究院的教育設施,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其規定如下:
1.大學為招收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高深學術,並供給教員便利起見,得依〔大學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設研究院。2.研究院分文、理、法、教育、農、工、商、醫各研究所,凡具備三研究所以上者,始得稱研究院。3.各研究所依其本科所設各系設若干部,稱某研究所某部。4.研究院、研究所暨研究所所屬各部之設立,須經教育部之核准。5.設置研究院、研究所之大學,須具備下列各條件:(1)除大學本科經費外,有確定充足之經費專供研究之用。(2)圖書、儀器、建築等設備,堪供研究工作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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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條文。如:「校規」、「規則」、「規章」、「法規」。
畫圓的器具。如:「圓規」、「兩腳規」。
勸告、糾正。如:「規勸」、「規過勸善」。
謀劃、設法。如:「規劃」、「規避」。
成例。如:「陋規」、「墨守成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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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式、規範。如:「章程」、「規程」。
松柏後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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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論語.子罕》:「歲寒,然後知松柏之後彫也。」後比喻君子處亂世或逆境時,仍能守正不苟,不變其節操。唐.于兢〈瑯琊忠懿王德政碑〉:「惟公益堅尊獎,慎守規程,松柏後凋,風雲如晦。」清.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七.廉恥》:「然而松柏後凋於歲寒,雞鳴不已於風雨。」
增強論(reinforcement_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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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休假、晉級、認可、表揚等),以表示對職工努力進行安全生產的行為的肯定,從而增強職工進一步遵守安全規程進行安全生產的行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雖名為正增強,但不代表增強物只對正向行為有增強作用,若使用不當,仍可能對錯誤的行為產生增強作用。比如說,飆車時旁人的呼嘯與注目,可能對飆車者來說是一種鼓舞的正增強物,因此反而讓他們更喜歡去飆車。第二種:負強化,又稱消極強化。它是指通過某種不符合要求的行為所引起的不愉快的後果,對該行為予以否定。若職工能按所要求的方式行動,就可減少或消除令人不愉快的處境,從而也增大了職工符合要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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