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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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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培養台灣本地的工業技術人員,台灣總督府發佈訓令第一百五十三號「台灣總督府民政部學務部附屬工業講習所規程」,於臺北廳大加蚋堡大安庄(即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現址)設立「民政部學務部工業講習所」,隸屬學務部管轄,並由學務部長隈本繁吉暫任所長。起初工業講習所分為「木工科」、「金工及電工科」,「木工科」下再區分木工與傢具兩個分科;「金工及電工科」下則有五個分科,分別為鑄工、鍛工、仕上(建築裝修)、板金工、電工。進入該科的學生只能選擇其中一分科作為專修。學生入學年齡定在十四歲以上二十歲以下,公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的台灣人,修業年限三年。...
產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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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處置失當導致產婦死亡的案例,決定改革臺灣人的衛生觀念。明治35年(1902),總督府制訂「產婆養成規程」、「產婆取締規則」,明定產婆資格、培養新式產婆。但新式產婆以日籍護士為主,服務對象也多是日人,對臺人裨益不大。後來經過臺北醫院長長野純藏的建議,才開始培養臺籍助產婦。(註3)這些新式產婆,比起傳統的「先生媽」具備更多專門知識與優良技術,也依循嚴格規定紀錄產婦初診的時間、分娩經過…等資料。另外像是「出生」、「難產」、「死胎」的重要證明書,也由她們開立。新式產婆的形象,不再是傳統神秘的「三姑六婆」,而是受人敬重的新女性行...
單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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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特定的事項,不歸入法典以內,或根本不為法典的制定,特就各該事項單獨制定而公布施行的法律。如國籍法、戶籍法、海商法等。至於凡公共團體所頒行的法令,僅適用於一省、一市、一縣或特定領域者,亦可稱之。如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大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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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修訂後,由總統公布的法案。對於設立大學的相關規程及行政組織都有明確的制定。
中國師資培育制度的沿革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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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師資培育制度的沿革與發展1949年中共建政後,於1950年頒布《關於改革北京師範大學的決定》與《北京師範大學暫行規程》,為全國高等師範教育的改革奠定基本架構。1951年所頒布的《師範學校暫行規程(草案)》規定了3年學制的師範學校任務,即在於培養初等教育和幼兒教育的師資。1952年頒布的《關於高等師範學校的規定(草案)》則規定了師範學院和師範專科學校的任務。至此,中國大陸師範教育體制逐步形成了初、中、高三級師範學校教育體系。以中等師範教育體制的...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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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院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二十七條 (國中、國小校長甄選方式)  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依法兼任者外,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選之。  中等學校教師,除分發者外,亦同。第二十八條 (學校職員任用程序)  學校職員之任用程序,除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分別依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外,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第二十九條 (專業人員之遴選)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兒童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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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福利事項。第十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福利,應設兒童福利促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一條政府應培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行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二條兒童福利經費之來源如左:一、 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二、 私人或團體捐贈。三、 兒童福利基金。 關鍵字中文關鍵字:福利、兒童英文關鍵字: Welfare、Child 參考資料黃志成、王麗美、高嘉慧著。特殊教育,2003年4月,頁289-305,楊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度,可追溯至1938年所公布之規範小學師資培育的《師範學校法》以及童年公布之規範中學師資的「師範學院規程」。此二項教育法令,明白指出政府為師範教育的設置主體,亦即師範教育以公辦為原則。 教育專業發展1942年,教育部獎勵中等學校教師休假進修,頒布《教育部獎勵中等學校教員休假進修辦法》。1944年在頒布《師範學院附設進修班辦法》,規定各師範學院附設中等學校教員進修班,讓高中及初中教師有1年代職帶薪的機會。1974年,教育部頒布《修正中學規程》,規定中...
高級中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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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國立者,其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高級中學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直轄市立、縣 (市) 立,其組織規程準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者,其組織規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但總務處之組長...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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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行政院所屬的機關。設立於民國四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其設立起源於聯合國大會第九屆常會審議美國政府所提「國際合作發展原子能和平用途」。當時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長兼任,相關工作則由教育部科學教育委員會兼辦。四十四年八月修正組織規程,規定其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五十七年五月九日,總統令頒「原子能法」明定設置原子能委員會,後遂成為依法設置之機關。設有核能技術處、輻射防護處等,及核能研究所、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等附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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