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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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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在債務人破產宣告前,對其財產有質權、扺押權和留置權等的債權人,可以不依一般破產法程序行使債權,而對其財產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見民事訴訟法中破產法第一○八條。
第四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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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世界所有原有疆土與財富,已被部分或全部剝奪了的原住民。為英語The Fourth World的意譯。包括北美洲與南美洲的印第安人、愛斯基摩人、北歐土著、澳洲土著,及其他洲的原住民等。由國際原住民事務工作團所定義。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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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稱行為觸犯《刑法》或依其他法律應處以刑罰的法律事件,相對於民事的法律事件而言。
師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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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屬官的首長。《書經.洪範》:「卿士惟月,師尹惟日。」《國語.魯語下》:「日中考政,與百官之政事,師尹維旅、牧、相宣序民事。」
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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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相對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而言。也稱為「主法」。
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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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審訊。即於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不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而依法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有理由者,就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之第三審部分予以癈棄,而將該上訴事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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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泛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照法律對民事、刑事與行政等案件之審理。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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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未確定之判決;民事上為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該判決的行為;刑事上則為請求上級法院救濟的方法。[例]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他決定上訴。
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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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以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為主要綱領蒐集我國現行法規數百種的法律用書。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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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央政府五院之一。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公務員的懲戒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判權,並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力。分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及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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