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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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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官名。掌理刑法。唐代於府置法曹參軍,州置司法參軍,縣置司法,宋沿置。元代始廢。
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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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係指在面對違背憲法精神宣告之國會立法或行政法規命令等情形之時,則法院可使其無效之權力,實為一法院擁有之政治權力。現代憲政國家之司法審查制度實際上最早起源於美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而當前採行司法審查制度的國家眾多,其包含奧...
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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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階在警佐一階及以上的警察稱之,職在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廉政署廉政官、調查局調查官亦為司法警察官。除接受檢察官指揮,在獲悉有犯罪嫌疑時,也可逕行調查及蒐集證據,並將偵查結果,移送檢察官偵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縣市長、憲兵隊長官,在其管轄區域內亦為司法警察官。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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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律、解釋法律及決定某種行為是否合法之權,為中央政府五種治權之一。在國父所倡的五權憲法中,司法權與行政、立法、考試、監察四權並立,由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掌理。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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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央政府五院之一。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公務員的懲戒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判權,並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力。分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及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等。
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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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或法官在審判案件時,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而不受任何干涉或脅迫,稱為「司法獨立」。
司法行政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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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5年(1924)1月21日國民政府成立司法行政委員會,採委員制,執行全國司法行政職務。是年國民政府遷至武漢,始設司法部(15年11月13日)。依國民政府司法部組織法置部長1人,下設祕書處及第一、二、三處分掌部務。16年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增設次長1人,其下分置總務、民事、刑事、監獄四司各設司長1人,另設參事、祕書各2至4人。17年11月國民政府五院成立,改司法部為司法行政部,隸屬於司法院,增設常任次長1人。20年12月中央政治改革,司法行政部改隸行政院(20年12月30日)。至23年10月復改隸司法院(23年10月3日)。25年11月修正司法行政部組織法,增設主計室及統計室,31年7月...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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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司法的行政措施,如司法制度的改革或司法官吏的任免等。
司法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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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行政院的一部,掌理全國司法行政事務,並監督最高法院檢察署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分設民事、刑事、監獄、總務等司。今改稱為「法務部」。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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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公司組織、設立、經營、解散、清算以及其他對內、對外關係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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