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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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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職官名。指置於外州的尚書省。本專主軍事,後始兼理民事,唐廢。元有行御史臺,監臨諸省。也稱為「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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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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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時有窮國首領,善射。夏太康沉湎於田獵,不理政事,后羿乃攻占夏都,掌握大權。恃其善射而不修民事,棄賢臣,用小人,後為部下寒浞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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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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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問及判決民事、刑事訴訟的場地、處所。[例]如果你真的不願意私下和解,那我們只有法庭上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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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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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件事情:(1)春、夏、秋三季農事。《詩經.大雅.常武》:「不留不處,三事就緒。」唐.孔穎達.正義:「故知三事謂三農之事。」(2)正德、利用、厚生。《書經.大禹謨》唐.孔穎達.正義:「正身之德、利民之用、厚民之生,此三事惟當諧和之。」唐.韓愈〈請上尊號表〉:「由是五穀歲登,百瑞時見,六府三事,惟序惟歌。」(3)事父、事師、事君。見《國語.晉語一》。(4)天、地、人之事。《國語.楚語下》:「王曰:『三事者何也?』對曰:『天事武,地事文,民事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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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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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債務人有逃避債務之虞時,或其經濟財務狀況惡劣而有不能清償之虞時,債權人為預防其脫產或隱匿財產,依據《民事訴訟法》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以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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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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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刑、民、商事法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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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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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民事、刑事訴訟的機關。分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級。[例]這件案子由於被告人不服法院判決,將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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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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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某一時間中方存在的效果。如:「這張發票已過了時效,留著它做啥?」
2.法律規定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或因繼續特定的事實狀態,所產生之法律效果。例如:《民法》的消滅或取得時效、《刑法》的追訴權時效與《行政罰法》的裁罰權時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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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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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判決的先例。法院對訴訟案件所作的判決,在以後遇有相同或類似案件時,仍引用此判決而為判決,則此一判決,即稱為「判例」。[例]這件民事糾紛,法官依判例判原告勝訴。 △判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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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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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指請求法院裁判的原告;在刑事訴訟指檢察官或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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