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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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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或特定機關對於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所做的證明。如買賣、合夥、租賃、借貸、贈與、婚姻等事項,都可申請公證。[例]如果擔心租賃契約日後會有問題,可申請法院公證。
司法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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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行政院的一部,掌理全國司法行政事務,並監督最高法院檢察署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分設民事、刑事、監獄、總務等司。今改稱為「法務部」。
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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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為實現實體法所定權利、義務、責任、效果、範圍等執行程序的法律,如家事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法等。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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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之終局判決確定後,以該判決所認定事實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請求撤銷原裁判,重開訴訟程序。
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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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一被害事實而受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起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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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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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法定資格,於法院公證處辦理與民事有關的公證事務的人。[例]一般法院公證處沒有公證人負責辦理有關公證事務,必要時可由法官兼任。
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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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訴訟程序的法律。一般分為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及行政訴訟法。
國家行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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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際法上的重要原則。每一個國家都享有獨立的主權,國與國之間立於平等的地位,所以國家在外國的法庭內,不負有任何刑事或民事責任。
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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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中分設刑事庭、民事庭等,每庭各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的法官擔任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職權為監督各庭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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