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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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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指請求法院裁判的原告;在刑事訴訟指檢察官或自訴人。
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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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民事訴訟法的保全程序。當事人在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為免將來無法強制執行,得於判決確定前,針對金錢請求以外的東西,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停止移動、變更、藏匿訴訟目的物,稱為「假處分」。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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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國最高級的審判機關,設於國民政府所在地。不服第一審及第二審的訴訟案件,可上訴該院判決。地位性質相同於舊時的大理院。
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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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為言論可免受責備、處罰的權利。我國憲法上規定,中央民代在開會時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會外可不負責任。即不因會內的言論與表決,而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受刑事上的處罰或受公務員懲戒責任。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等享有此權。
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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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通常以判決確定後執行為原則,若債權人恐中途生變,得於一審勝訴後,依法向法院聲請先為執行。但勝方須事先提供約三分之一的擔保金額始得執行,稱為「假執行」。
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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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或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前的一種程序,係指債權人為保全債務人將來的金錢給付,而請求法院暫時扣押債務人之財產,禁止其處分。
凍結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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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資金不能運用或移轉。在法律上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保全程序,以假扣押、假處分等,禁止債務人財產移轉。
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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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法律的行為。在法律上,除了要負刑事上的責任外,民事上也有賠償損失的義務。如:「蓄意縱火乃非法行為,是要負法律上的責任的。」
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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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為規定實體法運用程序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為實體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程序法。也稱為「形式法」、「助法」、「手續法」。
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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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或特定機關對於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所做的證明。如買賣、合夥、租賃、借貸、贈與、婚姻等事項,都可申請公證。[例]如果擔心租賃契約日後會有問題,可申請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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