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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組織及評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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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行提起申訴。第 16 條提起申訴之教師就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同時或先後另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應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於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終結前,應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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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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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民事訴訟法的保全程序。當事人在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為免將來無法強制執行,得於判決確定前,針對金錢請求以外的東西,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停止移動、變更、藏匿訴訟目的物,稱為「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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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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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國最高級的審判機關,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不服第一審及第二審的訴訟案件,可於二十日內上訴該院判決。地位性質相同於舊時的大理院。[例]王先生日前收到臺灣高等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由於不服該判決,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以求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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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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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為言論可免受責備、處罰的權利。我國憲法上規定,中央民代在開會時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會外可不負責任。即不因會內的言論與表決,而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受刑事上的處罰或受公務員懲戒責任。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等享有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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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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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或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前的一種程序,係指債權人為保全債務人將來的金錢給付,而請求法院暫時扣押債務人之財產,禁止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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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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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通常以判決確定後執行為原則,若債權人恐中途生變,得於一審勝訴後,依法向法院聲請先為執行。但勝方須事先提供約三分之一的擔保金額始得執行,稱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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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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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資金不能運用或移轉。在法律上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保全程序,以假扣押、假處分等,禁止債務人財產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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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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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法律的行為。在法律上,除了要負刑事上的責任外,民事上也有賠償損失的義務。如:「蓄意縱火乃非法行為,是要負法律上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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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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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為規定實體法運用程序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為實體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程序法。也稱為「形式法」、「助法」、「手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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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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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為民事、刑事之第一審審判機關。設於直轄市或縣市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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