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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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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煤鋼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三個組織於西元一九六七年合併而成。設有行政(委員會、部長會議、理事會)、立法(歐洲議會)、司法(歐洲法院)三方面的主管機關,最初的創始國有比利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國、義大利、盧森堡、荷蘭等六國,稍後又有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等加入。該組織以促進生活水準,共享經濟資源與主權為宗旨,自成立以來對世界政治、經濟均有重大影響,為今日歐洲聯盟的前身。
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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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成員。但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司法院大法官除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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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為民事、刑事之第一審審判機關。設於直轄市或縣市地方。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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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由地方法院上訴案件,以及內亂、外患和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等之司法機關。簡稱為「高院」。
司法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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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行政院的一部,掌理全國司法行政事務,並監督最高法院檢察署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分設民事、刑事、監獄、總務等司。今改稱為「法務部」。
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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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去保證人的責任。指保證人不願繼續為被保人做保,或在可防止之際,被保人有逃匿或規避保證書、合約等合法文件上的條文時,保證人可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聲請除去其保證人的責任。
2.退出保險。指不再繼續保險。
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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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察刑事被告犯罪證據並提起公訴的司法機關,高等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均有設置。舊時設置各級檢察廳,與審判廳或大理院並立。
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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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詮釋而賦予憲法新的意義。隨著社會快速的變遷及因應世局的變化,憲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其必要。在我國現制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來行使釋憲的職權。如:「藉由大法官會議來詮釋憲法的文字,使其具涵因應環境需求的新義。」
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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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國家司法權的機關。其目的在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維持憲法與法律的尊嚴。如司法院、各級法院等。
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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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高等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所在地,為刑事被告所設立的辯護人。其具有司法官的資格,也熟諳法律訴訟事務,支領公家薪俸,免費為被告執行辯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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