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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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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於西元一九四六年於荷蘭的海牙成立,以法官十五人組成,依國際法解決國家之間的法律爭端,以及對聯合國各機關和專門機構所提出的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也作「國際法庭」。
大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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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司法院,由大法官組成,負責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和命令。
承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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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時還未設法院,由縣長兼理地方的司法,代表縣長受理訴訟的專職人員,稱為「承審員」。也稱為「承審」。
國際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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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元一九二○年依照國際聯盟的規定,而設在荷蘭海牙的永久性法庭,由各締約國選舉獨立司法官組織而成。
2.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於西元一九四六年於荷蘭海牙正式成立。參見「國際法院」條。
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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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如官階在警佐二階及以下的警察、憲兵及其他依法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的人。
國民裁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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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司法制度,即一種由公民直接參與法院審判的司法制度。參見「陪審制」條。
行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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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若干專門性案件的糾紛,不由普通法院審理,而由行政機關自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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