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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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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在研議草擬中,未經有關單位通過、發布的法律案、規章、規則、辦法、準則等。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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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南昌路為中心的商業區外,東吳大學城區部,在半徑一公里方圓內,亦有重要的中央行政機構匯聚,如總統府、司法院、法務部、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財政部、經濟部、中央銀行、中央氣象局等,及市府行政機關,如中正區行政中心等。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有時也容易同「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混淆。 目錄1 歷史沿革2 學校象徵2.1 校訓2.2 校徽2.3 校歌3 教學研究單位4 中心單位5 校園設施6 學生社團7 相關條目8 外部聯結 歷史沿革1895年:7月於士林芝山巖設立國語學堂(芝山岩學堂),為本校前身。1896年:設立「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
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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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的權力。為國家統治權之一,由立法院掌理。法律制定須經由提案、審議、公布等三個程序。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及立法委員均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而法律案的審議應經三讀會程序。通過後,由立法院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由總統於收文後十日內公布。[例]立法委員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的民意代表。
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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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狀、投訴。《左傳.襄公八年》:「翦焉傾覆,無所控告。」宋.蘇軾〈乞常州居住表〉:「不若歸命投誠,控告於君父。」
2.非現有常見法律專有名詞。在某些法令中,會出現「人事控告」等用語。
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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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官名。隸屬大理寺。宋代推丞、評事的省稱,掌審判案件,詳慎用刑等事。職位分左右,左管斷刑,右管治獄。
2.舊稱專職審理訟案的司法官,各級法院均設之。現已更名為「法官」。
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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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Besonders Gewaltverha)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八二號解釋文指出,各級公私立學校一有關學籍規則或懲罰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受處分之學生於用進校內申請途徑為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同時,受理上述相關爭訟事件的機關或法院,應尊重教師及學校之判斷或裁量,僅於違法或顯然不當時,使得撤銷或變更之。顯然地,這種解釋更加地限縮了教育活動中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適用範圍。實際上,在有關師生互動的解釋中,特別權力關係似乎已經被揚棄。但是,基於理論上的...
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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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指憲法上的程序。監察院對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所為之同意不同意的權力。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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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擔任審判工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官員。舊時也稱為「推事」。《商君書.定分》:「吏遇民不循法,則問法官。」《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
2.舊時稱有職位的道士。《醒世恆言.卷一三.勘皮靴單證二郎神》:「夫人休要吃驚。太尉已去請法官到來作用,便見他是人是鬼。」《紅樓夢》第二九回:「早有張法官執香披衣,帶領眾道士在路旁迎接。」
蔣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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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宣佈解嚴、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1988年開放報禁。1988年病逝於台北榮民總醫院。職務在司法院長林洋港監誓下,由副總統李登輝依憲宣誓繼任。
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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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律、解釋法律及決定某種行為是否合法之權,為中央政府五種治權之一。在國父所倡的五權憲法中,司法權與行政、立法、考試、監察四權並立,由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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