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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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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擔任審判工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官員。舊時也稱為「推事」。《商君書.定分》:「吏遇民不循法,則問法官。」《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
2.舊時稱有職位的道士。《醒世恆言.卷一三.勘皮靴單證二郎神》:「夫人休要吃驚。太尉已去請法官到來作用,便見他是人是鬼。」《紅樓夢》第二九回:「早有張法官執香披衣,帶領眾道士在路旁迎接。」
法官     
瀏覽人次:216 收藏人次:0
組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成員。但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司法院大法官除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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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審理民刑訴訟案件的職官。
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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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司法院,由大法官組成,負責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和命令。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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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官訓練所係於民國44年(1955)2月成立,當時尚無圖書室。其後藏書及訂閱期刊逐年增加,自62年起,方有小型圖書室之闢設,唯因場地狹小,藏書量連同公報及期刊僅4,000餘冊。72年6月,該所遷址臺北市辛亥路新廈以後,房舍及設備均有擴充,且每年酌編圖書購置專款預算,圖書室漸具規模。
  該所圖書室由教務組掌管其事,占地約160坪,閱覽座位80位,目前工作人員3名,其中1名為圖書館系畢業之專業人員。截至1992年3月止,所藏圖書資料略如下述:
  (一)圖書26,000餘冊:其中法律專業書籍15,000餘冊,除中文法律論著約6,000冊外,餘為英、德、日文法律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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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律令。如:「宗法」、「憲法」、「法律」、「法規」、「法外施恩」。
方式、途徑。如:「方法」、「辦法」。
範式、原則。如:「文法」、「語法」。
佛、道等的道理。如:「佛法」、「道法」、「現身說法」。
仿效。如:「效法」、「法古今完人」。
法國:位於歐洲西部的獨立國家。首都巴黎,居民多信仰天主教,法語為主要語。
法子:方法。如:「大家一起想想,有沒有什麼法子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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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政府機關擔任公職的人。《字彙.宀部》:「官,宦也。」如:「縣官」、「法官」、「貪官汙吏」。《書經.咸有一德》:「任官惟賢材,左右惟其人。」
陽奉陰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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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的官員,自會留心。無論是收入的金錢、倉庫的糧食、各項送往迎來等等所需必是一清二楚,不容造假。這種做法官民兩蒙其利,唯一會抱怨的就只有原來幫忙官員操控一切的小吏。但是國家設官,本就不是為了這些人。因此假如有官員仍然和這些小吏私相勾結,對法令表面遵循,私底下卻私心亂法的,要立即予以彈劾。相信從此以後,百姓只要依法納稅,就可以足不進官府,眼不見那些苛擾的小吏了。每天安居樂業,悠閒地生活,這不就是理想的社會嗎?范景文文中就用到了「陽奉陰違」。
五花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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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錢泳《履園叢話.卷一六.精怪.張氏怪》吾邑有諸生張熙伯,喜談術數,多讀志怪之書。……(張氏)怪亦談人禍福,無不中者。有客來熙伯家,作歇,後語云:「君家索隱行尚在耶?」怪應聲云:「子不語固在也。」如是者年餘。適張真人過邑境,邑令吳澹元為言於真人。真人遣法官至,怪寂然,法官出,旋又至。熙伯浼令再懇真人,曰:「怪自外來易去,自心發者難除,然吾終當有以治之。可移檄城隍,怪當自去。」比暮,怪言于熙伯曰:「吾即去,但須遲我三日。」即收拾筐箱器皿衣履什物,至於醢鹽食具,莫不捆載而去。越數日,復還,曰:「大江以北,烽煙甚熾,吾未有備,將鳩工而飭材焉。惟重驚動相公起居,有足愧耳。」即召函人、矢人,造作干戈...
明察秋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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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義:洞若觀火反義:如坐雲霧,霧裡看花辨似: 「明察秋毫」及「洞若觀火」都有看得一清二楚的意思。 「明察秋毫」側重於形容觀察鉅細靡遺;「洞若觀火」側重於形容觀察透澈深遠。 明察秋毫 洞若觀火 辨似例句 ○ ㄨ 這件案子虧得法官~,終於真相大白,洗刷了被告的冤情。 ㄨ ○ 憑著對商場的敏感度,他~地預測電子業將是一片榮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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