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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集體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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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審議(group deliberation)首先,審議既非演繹,也非歸納。它不是演繹的,因為它是處理具體的個案,具體個案不可能單憑運用某一原理處理得好,差不多每個個案都要運用多種原理才能解決;它也不是歸納,因為審議的目的不是得出某種概括或解釋,而是作出在特定情境中行動的決策。其次,審議是複雜而又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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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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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審議委員會(簡稱學審會)最初成立於對日抗戰期間;自民國二十九至三十八年(1940~1949)前後已歷三屆。政府遷臺後,會務因故停頓。民國四十四年,教育部基於本身職責,乃正式恢復學審會的設立,以期網羅專家集思廣益,達成教育學術相互發展的雙重使命。〔教育部學審會組織條例〕自民國四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後沿用迄今,未曾修訂或變更。根據組織條例的規定,學審會的任務、人員設置、會議等概況如下:
1.任務:學審會的任務,主要在於審議下列五大事項:(1)高等教育之重要改進事項;(2)學術研究之獎勵與補助事項;(3)國際文化合作事項;(4)專科以上學校教員之資格事項;(5)學位之授予事項... |
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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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聽審訊裁判。《初刻拍案驚奇》卷一○:「分付道:『十日內聽審。』」《儒林外史》第二四回:「掛牌,第三日午堂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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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教育審議會(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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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於一九五二年(昭和二十七年)六月六日設置中央教育審議會,負責調查、審議、建議關於教育、學術、文化等基本重要措施,為教育部長(文部大臣)之顧問機關([文部省設置法]第七條第二項),簡稱「中教審」。委員的選拔標準不僅須對教育、學術、文化具有宏觀的視野,而且必須品格高尚。委員經內閣同意後,由教育部長任命,限定人數為二十名左右。又為因應必要狀況,可設置調查、審議特別事項的臨時委員及調查專門事項的專門委員,此等委員亦須從學養豐富者當中由教育部長遴選任命。委員的任期為二年,臨時委員及專門委員之任期則視調查、審議的期間定之。
中教審從設立後第二年(1953)提出首次諮議報告開始,至一九... |
歷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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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多次的審問。如:「本案由於案情複雜,法官歷審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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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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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相對於「事實審」的概念,指終審法院不調查事實,以前審判決所確定的事實為基礎,判斷其所適用的法令有無錯誤。例如刑事訴訟程序中,第三審為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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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存底;審計追蹤;審計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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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業務用語,從數據處理的結果返回找到原數據以便進行審核。 (二)由於電腦的大量使用,基於安全上的考量,對系統的活動程序或交易加以紀錄,使足以實施從它的開始到最後結果輸出的整個過程的審核、檢查。 |
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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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裁決。《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一:「只待原首人來,即便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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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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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審查。如:「這件案子因有疑異,委員會決定重新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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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查過此詞彙的人也經常查詢以下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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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