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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課程(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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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學校課程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為實現教育目標而選擇的教育內容的總和,其內容包括高等學校所開設的各門學科和有目的、有計畫、有組織的課外活動。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課程根據國家確定的高等學校總體培養目標、各科類專業的具體培養目標而制定。國家對高等學校開設的課程有統一要求,內容包括培養目標、教學計畫、教學大綱、課程門類、教學時數、學分數、專業實習等。高等學校課程一般分為共同必修課(政治、外語、體育等)、專業基礎課、專業課、指定選修課和選修課等。
高等師範學院(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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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師範學院是法國培養中等學校和中學以上教師、研究及行政人員的高等教育機構。
  第一所高等師範學院設在巴黎,於一七九四年十月三十日創立。按中古時代的大學具有兩種目的與功能,其一為傳遞知識,其二為職業訓練。大革命時,制憲大會曾關閉所有的大學,使高等教育呈現一片空白,這片空白曾以高等專業學院填補,但其角色係以職業訓練為主,而不負知識傳遞的任務。因此大革命之後,國民公會(convention)根據〔拉干納報告〕(Rapport de Lakanal)創立師範學校,招收全國各地區最優秀的學生到巴黎隨從全國最傑出最具知名度的學者學習教學藝術(l'art d'enseigner),給予至少...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是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所發布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的法規性文件。包括總則、招生機構及其職責、報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考試、招生來源計畫、錄取、招收保送生、招生經費、處罰和附則等十二章,其要點如下。
  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全面統一考試。
  招生工作實行三級管理,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各級招生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普通高等學校設招...
  〔普通高等學校接受委託培養生管理工作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接受委託培養生及其在招生、在校管理、畢業生使用、招生經費等方面內容的規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一九八四年國家計畫委員會及原教育部、財政部聯合頒布的〔高等學校接受委託培養學生的試行辦法〕,結合委託培養學生管理工作的具體情況,補充制定後,於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一日發布。規定中指出:普通高等學校委託培養的學生(自費生)與按國家計畫招收的學生相比,僅是培養費用的來源與畢業生使用的方式不同。因此,國家關於學生管理工作的規定不僅適用於按國家計畫招收的學生,原則上也適用於委託培養的學生及自費生。其重要內容如下:
  1.招生 ...
高等教育部(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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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部係大陸地區主管全國高等教育的行政機關,於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成立。
  高等教育部設有辦公廳、高等師範教育司、工業教育第一司、工業教育第二司、農村衛生教育司、中等技術教育司、留學生管理司、教學指導司、計畫財務司、學校人事司、政治教育處、工農速成中學教育處、基本建設處、翻譯室、學生實習指導委員會、俄文教學指導委員會,並出版〔高等教育通訊〕期刊一種。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一日,高等教育部與教育部合併成為教育部。此後,高等教育部與教育部曾多次分合,直至一九八五年成立國家教育委員會,統籌各個層次的教育,高等教育部之部分職能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下設的高等教育司承擔。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是由中共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於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所制定的一項規章性文件。全文包括總則、職責、任職條件、任職資格評審、聘任及任命和附則等六章共二十四條。目的在充分發揮高等學校教師為國家教育事業服務的積極性、創造性,激勵教師提高教育水準、學術水準及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職工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其要點如下:
  1.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設置的工作崗位。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各級職務實行聘任制或任命制,並有明確的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
  2.高等學校的教師編制應按國家規...
  蒙古文高等學校教材編譯委員會成立於一九八○年,是編譯、出版蒙古文高等學校教材的協調和指導機構。其主要任務為:制訂編輯出版的長期規劃和近期計畫;聘任編譯人員和審稿人員;指導編譯業務,組織結合編譯工作的學術討論會和重點教材的集體審查;評選和獎勵優秀教材等。委員會由內蒙古師範大學和內蒙古教育出版社聯合內蒙古大學、內蒙古農牧學院等六所院校組成。原設在內蒙古教育出版社,一九八六年改在內蒙古師範大學。委員會下設文科、理科十五個專業委員分會,聘請具有中級職稱(講師、編輯)以上的人員近一百人參加編譯、審稿工作。至一九八九年,編譯出版了語言、文學、哲學、政治經濟、歷史、地理、教育心理、數學、物理、化學、生物...
高等政法院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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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政法院校係指主要實施法學領域教育的高等學校。文化大革命前,在院系調整過程中,全國政法系科集中至中國人民大學、西南政法學院等六所大學。文化大革命期間,高等政法教育遭受嚴重摧殘,只有北京大學及吉林大學的法律系得以倖存。文化大革命後迅速恢復,一九八三年大陸地區已有政法院校五所,法律系三十個。一九九一年,政法院校達二十五所,占高校總校數的百分之二.三,在校生四萬零七百四十一人,占在校生總數的百分之一.九九。一九四九到一九八八年累計的畢業生為七萬三千三百人。
  一九四九年,政法教育外延範疇較寬,政治學系、社會學系、人類學系等均包括在內。經院系調整後,政法院校僅設法律學和國際關係二種專...
高等教育兩個重點(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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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兩個重點,係指大陸地區要集中力量辦好一百所左右重點大學和一批重點學科專業。在一九九三年發表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指出:「為了迎接世界新技術革命的挑戰,要集中央和地方等各方面的力量辦好一百所左右重點大學和一批重點學科、專業,力爭在下世紀初,有一批高等學校和學科、專業,在教育質量、科學研究和管理方面,達到世界較高水平」,簡稱「兩個重點」。大陸地區將集中力量,於二十一世紀辦好一百所左右優質大學,簡稱「二一一工程」。「兩個重點」就是「二一一工程」的基本內容(參見「二一一工程」)。為保證這一工程的順利實施,政府成立「二一一工程」協調小組,負責工程的宏觀決策和指示。國家教育委員會成立「...
  國家教委高等學校圖書館情報工作委員會原為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委員會,是大陸地區主管全國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的機構,初於一九八一年成立。主要任務是:(1)調查研究高等學校圖書館的狀況,提出改進措施,研究制定發展規劃;(2)擬訂高等學校圖書館的有關條例和標準;(3)培養幹部和組織經驗交流;(4)組織館際協作;(5)編輯出版反映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的刊物;(6)調查研究國外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的經驗,組織對外交流活動;(7)進行圖書館專業教育領域的研究。
  一九八七年,國家教育委員會為將圖書工作和情報工作結合,以發揮整體效益,決定把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委員會改名為國家教委高等學校圖書館情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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