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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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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政法院校係指主要實施法學領域教育的高等學校。文化大革命前,在院系調整過程中,全國政法系科集中至中國人民大學、西南政法學院等六所大學。文化大革命期間,高等政法教育遭受嚴重摧殘,只有北京大學及吉林大學的法律系得以倖存。文化大革命後迅速恢復,一九八三年大陸地區已有政法院校五所,法律系三十個。一九九一年,政法院校達二十五所,占高校總校數的百分之二.三,在校生四萬零七百四十一人,占在校生總數的百分之一.九九。一九四九到一九八八年累計的畢業生為七萬三千三百人。
  一九四九年,政法教育外延範疇較寬,政治學系、社會學系、人類學系等均包括在內。經院系調整後,政法院校僅設法律學和國際關係二種專...
  國家教委高等學校圖書館情報工作委員會原為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委員會,是大陸地區主管全國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的機構,初於一九八一年成立。主要任務是:(1)調查研究高等學校圖書館的狀況,提出改進措施,研究制定發展規劃;(2)擬訂高等學校圖書館的有關條例和標準;(3)培養幹部和組織經驗交流;(4)組織館際協作;(5)編輯出版反映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的刊物;(6)調查研究國外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的經驗,組織對外交流活動;(7)進行圖書館專業教育領域的研究。
  一九八七年,國家教育委員會為將圖書工作和情報工作結合,以發揮整體效益,決定把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委員會改名為國家教委高等學校圖書館情報工作...
  成人高等教育專業證書制度是大陸地區在成人高等教育中實施的一種證書制度。一九八八年四月國家教育委員會、人事部在聯合頒發〔關於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中指出:大陸地區已有相當數量在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上工作的具有高中程度的在職人員,他們已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但未達到現行任職資格所要求的大專畢業文化程度。對其中具備一定條件的人,應以學習和掌握其從事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為主,為此建立專業證書制度。
  用人單位按工作需要選送具備一定條件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專業知識教育,由用人主管部門委託普通高等學校或成人高等學校以「專業證書教學班」的...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是國務院就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總則、設置標準、學校名稱、審批驗收、檢查標準及附則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的規章。該條例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發布,全文共六章二十八條。其目的是為加強高等教育的宏觀管理,保證普通高等學校的教育品質,促進高等教育有計畫、按比例地協調發展。
  該條例所稱的普通高等學校,是指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專門入學考試的高級中學畢業生為主要培養對象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設置,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批准。國家教育委員會應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辦學條件的實際能力,編制全國普通高等...
  〔關於做好高等學校招收殘疾青年和分配工作的通知〕是教育部、國家計畫委員會、勞動人事部和民政部於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聯合發布的一個文件。該文件要求高等學校招生時注意錄取德智條件優秀的殘疾考生,為他們升學深造創造條件。其主要內容是:(1)「殘疾」考生指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的學習及畢業後從事的工作者。(2)各高等學校應從殘疾考生的實際著眼,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對上述殘疾考生,在全部考生德智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不應僅因殘疾而不予錄取。(3)高等學校錄取的殘疾考生,畢業後應按其所學專業,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統一分配確有困難者,由考生報考時所在省、自治區、...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是由中共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於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所制定的一項規章性文件。全文包括總則、職責、任職條件、任職資格評審、聘任及任命和附則等六章共二十四條。目的在充分發揮高等學校教師為國家教育事業服務的積極性、創造性,激勵教師提高教育水準、學術水準及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職工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其要點如下:
  1.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設置的工作崗位。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各級職務實行聘任制或任命制,並有明確的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
  2.高等學校的教師編制應按國家規...
  高等學校圖書館情報工作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圖書館為教學和研究服務所開展的活動和工作。一九八七年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中指出:高等學校圖書館是高等學校的文獻情報中心,是為教學和科學研究服務的學術性機構。主要任務是:(1)蒐集各種類型的文獻資料,進行科學的加工整序和管理,提供學校教學和研究工作所需的文獻情報;(2)開展流通閱覽和讀者輔導工作;(3)開展用戶教育,培養師生的情報意識和利用文獻情報的技能;(4)開發文獻情報資源,開展參考諮詢和情報服務工作;(5)統籌和協調全校的文獻情報工作;(6)參加圖書情報事業的整體化建設,開展多方面的協作,實行資源共享。
  為了...
高等教育政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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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高等教育係指對受完中等教育或具有同等學歷的學生所進行的高等專業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政策是由中共中央所制定的關於高等教育的具體行動準則,其內容涉及高等教育的教學、管理體制、招生、基本建設等各方面,具體呈現在各種的決定、規定、報告、通知、聲明等政策性文件之中。例如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暫行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實施辦法〕是大陸地區對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年度預算核定、預算管理、社會服務收入的分配和管理、學校基金、綜合財務計畫、會計核算、財會人才培植等方面的實施辦法所作的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於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發布,全文共九章三十三條。實施辦法是為加強高等學校的財務管理,擴大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權限,根據國務院原先發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而制定。其重要內容如下: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須建立經濟責任制。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財經工作,審批財務開支。高等學校財務部門,除了做好記帳、算帳、報帳等工作外,應充分利用會計和社會、經濟等資訊,開...
  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係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中以基礎工程科學研究和綜合性技術開發與試驗為重點的工程研究中心。建立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的設想始於一九八七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在〔關於改革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工作的意見〕中提出:高等學校應在應用研究與技術開發方面,逐步形成一批與產業界密切聯繫或結合而以基礎工程科學研究和綜合性技術開發與試驗為重點的工程研究中心。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的任務,一是通過與大中型企業的共同合作開展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二是通過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培養相關領域的高層次人才。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年期間,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試建的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有:大連理工大學鑄造工程研究中心,西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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