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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農業院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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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農業院校係指以培養高級農業技術人才為主要任務的高等院校。一九五四年,大陸地區的農業院校由一九四九年的十八所增至二十六所,在校大學生由九千八百人增至一萬二千八百人。一九五八年後,農業院校曾一度發展迅速,一九六○年為一百八十所。經一九六一年調整後,一九六三年為四十四所。一九六五年七月,農業部召開農業教育會議,提出「把學校辦到農村去,辦到生產中去,辦到群眾中去」。農業院校紛紛遷往農村,損失嚴重。文化大革命結束後,農業院校逐漸恢復辦學條件,調整專業設置,統一編寫教材。一九九一年,農業院校五十九所,占高校總數的百分之五.四八,在校大學生八萬四千二百七十二人,占在校生總數的百分之四.一三。
  〔關於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任免的實施辦法〕是國家教育委員會對任免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中有關級別、人數以及管理權限所作的規定。該辦法於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七日公布。其要點如下:
  1.高等學校黨委正副書記和正副校長的職數一般為五至七人。其任免由學校幹部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或報中央、國務院審核批准,並送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2.高等學校原則上不再新設顧問和名譽校長。
  3.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應由配備專職相當於校黨委副書記級的幹部擔任,其任免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
  4.實行「雙重領導」,以中央各部委為主管部門的高等學校,其黨委正副書記、正副...
高等學校學生評估(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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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學校學生評估係指大陸地區以高等學校各類學生為客體的一種單項評估。根據大學生的年齡、心理和能力特點,高等學校的學生評估初步方案包括政治態度和思想品德、學習成績、能力、身體素質、心理素質五個基本方面的評估,以及必要時對學生素質的綜合評估。
  評估體系一級指標:(1)政治態度和思想品德評估的測評要素,包括政治態度、政治理論水平、學習態度、遵紀守法、集體觀念、道德修養、生活作風、勞動態度八項二級指標;每項都畫分成「好、較好、中、較差、差」五項,分別賦值「十、八、六、四、二」。按評估主體分為學生自評、同學互評、教師評三項,或分別給予一定加權計算總分,或以教師評估為主,其他兩項作為參考...
高等財經院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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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財經院校係指實施經濟學和財政、金融有關領域教育的高等院校。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一年間,大陸地區有高等財經院校十九所,設有財經系科的院校七十六所,共二百六十個系科點。一九五二至一九五三年,對財經院校進行了兩次大規模的調整,調整後設財經院校六所(專科二所),另有十二校設有財經系科。一九五八年許多院校關閉,一九六二年又有所好轉。文化大革命期間,財經院校元氣大傷,僅剩二所。一九七九年開始,則發展甚速。一九九一年,財經院校已達八十所,占高校總校數的百分之七.四,在校學生二十一萬五千五百六十二人,占在校生總數的百分之一○.五五。
  高等財經院校的專業設置歷年多有變動。一九五四年召開的高等財...
  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係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規定教師每年必須完成的教學、科研工作量。這既是一種管理制度,也是教師評獎、晉升的依據之一。
  一九五五年,高等教育部頒布〔高等學校教師工作日和教師工作量試行辦法〕,認為實行教師教學工作量制度,有利於合理使用師資力量,克服忙亂現象,同時也為合理規定教師編制和逐步推行按勞取酬的工資制度準備條件。後來發現某些規定有不切實際之處,於是高教部決定自一九五七至一九五八學年起停止實行。一九六○年代初期,教育部重新制定〔高等學校教師工作量試行辦法草案〕。一九六四年復又取消,認為這一作法存在盲目仿效蘇聯重業務輕政治傾向,決定今後不再限定教師工作量。一九八一年...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是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提供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的諮詢機構,一九八九年籌建並運作。其成立的背景是:自一九八八年以來,隨著國家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的改革,高等學校畢業生可以在一定範圍和條件下選擇職業,由用人單位擇優錄取。這一發展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加強對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加強有關高等學校畢業生供需信息的交流,溝通分配就業的管道,促進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的改革。
  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宣傳和貫徹國家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方針、政策、法令,組織和開展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教育工作;收集、匯總大陸地區高等學校畢業生供需信息,組織信息交流活動,指...
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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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高等教育體制改革係指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而進行有關高等教育機構設置、管理權限畫分及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等的改革。
  一九四九年以來,高等教育宏觀領導管理體制改革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1)初期為適應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需要,實行各地高等學校由中央教育部統一領導的原則,隨後中央制定了〔關於教育管理權限下放問題的決定〕,實行統一性與多樣性、普及與提高、全面規劃與地方相結合的原則;(2)一九六三年發布〔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決定〕,規定對高等學校實行中央統一領導,中央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區兩級管理的制度。文化大革命中這種管理制度中斷,之後重新確立;(3)一九八五年五...
  法國國家教育高等審議會又譯為法國最高教育審議會,係供國家教育部諮詢的最高機構,其決議原則上只供部長參考。
  法國國家教育高等(最高)審議會係依據一九四六年五月十八日公布之一項法律所設置;其成員選自社會各界代表,俾集思廣益,一般包括有國家教育部重要主管、大學校長暨其他高等教育機構代表、公立各級學校代表、私立學校代表、家長協會代表、教師協會代表及對社經文化有深入認識的其他社會碩彥代表等,全部人數約在八十名左右。開會時由國家教育部長擔任主席,就議案作廣泛而深入的討論;休會期間,則由其常設部門(permanent section)負責處理一切日常事務,並進行各項必要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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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高等教育暨研究審議會為法國大學區教育行政機關之一個諮詢審議委員會,供大學區總長諮詢有關高等教育及學術研究事宜。
  該審議會係依一九六八年公布之〔高等教育指導法〕而創設,其成員應包括大學教職員及學生代表、大學以外的獨立高等教育及研究機構的代表、以及社區代表,大學及高教機構代表應占名額的三分之二,而社區代表則占三分之一。大學及其他高教、研究機構的師生代表由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的一半應具有教授及副教授的資格。區域高等教育暨研究審議會的任務如下:
  1.規劃及協調轄區內的高等教育及研究工作。
  2.為大學區總長在核定高等教育機構課程及經費時提供諮詢。
高等學校祕書長(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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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學校祕書長係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所設高級行政職務,其設立原無統一規定。一九八七年三月〔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高等學校各級領導幹部任免實施辦法〕規定:規模較大(在校生達五千人以上)或工作需要(副校長人數偏少)的學校可設此職。其任免由學校徵得主管部門同意後決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其任務為協助正、副校長工作,通常分管校長辦公室和正、副校長委託辦理的其他工作。高等學校祕書長不設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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