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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諭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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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諭廣訓〕,據清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鄉約〕載:雍正元年(1723),欽定〔聖諭廣訓〕十六章(共計萬言),刊刻頒行府、州、鄉村,令生童誦讀;每月朔望,地方官聚集公所逐條宣講。此〔聖諭廣訓〕十六章,乃為闡揚康熙朝所頒之〔上諭十六條〕而定;其十六條教規分別為:一、敦孝悌以重人倫;二、篤宗族以昭雍睦;三、和鄉黨以息爭訟;四、重農桑以足衣食;五、尚節儉以習財用;六、隆學校以端士習;七、黜異端以崇正學;八、講法律以儆愚頑;九、明禮讓以厚風俗;十、務本業已定民志;十一、訓子弟以禁非為;十二、息誣告以全善良;十三、誡匿逃以免株連;十四、完錢糧以省催科;十五、聯保甲以弭盜賊;十六、解讎忿以重身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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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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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崇高、通達事理的。如:「聖人」、「神聖」。
德行高尚、博通事理的人。如:「古聖先賢」。
通稱在學識或技藝上有獨特見解、功夫的人。如:「詩聖」、「草聖」、「樂聖」、「畫聖」。
尊稱君主。如:「面聖」、「聖上」。
君主的。如:「聖旨」、「聖恩」、「聖訓」。
宗教上對所崇拜的人事物的尊稱。如:「聖經」、「朝聖」、「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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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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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教誨。如:「教訓」、「訓示」、「訓誨」、「訓斥」、「訓勉」。
可遵循的言語。如:「古訓」、「庭訓」、「校訓」、「家訓」、「不足為訓」。
解釋文字的意義。如:「訓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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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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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誥誡的詔令。清康熙時聖諭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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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