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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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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從事勞動工作,以換取工資的人。
勞工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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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維護勞工權益為主要訴求的社會團體。
勞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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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勞工生活知識、發揮敬業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培養工會幹部等所實施的教育。範圍包括知能教育、公民教育、生活教育、工會教育四種。
省(市)政府勞工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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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社會變遷及經濟發展的結果,我國的勞工人數大增,使原屬於社會處的勞工業務不勝負荷,臺灣省政府為增進勞工服務功能,落實勞工行政工作,乃於民國七十七年(1988)一月十五日成立勞工處,屬省政府的二級機關;置處長、副處長及主任祕書各一人,下設六科五室,各科室的業務職掌如次:
  1.第一科:掌理勞工組織與勞資關係;
  2.第二科:掌理勞動條件與勞工福利;
  3.第三科:掌理就業服務;
  4.第四科:掌理職業訓練與技能檢定;
  5.第五科:掌理勞工安全衛生;
  6.第六科:掌理勞工檢查及採樣化驗(技術室)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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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領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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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文書及事務方面工作的雇員。不同於從事勞動生產的勞工。如打字員、文書員、會計員等。
勞工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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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勞動者的生存,而由憲法所制定的勞工基本權利。其具體內容因國而異,通常包括工作權、團結權、團體交涉權、爭議權等。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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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大綱〕係現行〔勞工教育實施辦法〕未立法前,由教育部與實業部於民國二十一年(1932)二月會同公布實施,全文計二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1.勞工教育分識字訓練、公民訓練及職業補習三種,各地方應於最短期內按工人教育程度,分別實施。
  2.各廠場、公司、商店等僱用工人在五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者,應設勞工學校或勞工班;工人每增二百人,應即遞增一班;其不滿五十人者,得與附近各廠場、公司、商店聯合辦理之。每班學生額數以三十人至五十人為準。
  3.勞工學校或勞工班之教學須在工作時間以外,每班每週至少八小時。
  4.勞工學校或勞工班之經費,由...
勞工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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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利為主要訴求而發起的集體行動。簡稱「工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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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行政院所屬的機關,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一日成立,旨在促進勞資關係的和諧,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及推展各項勞工行政等工作。設有勞資關係、勞工保險、勞工安全衛生等處,及職業訓練局、勞工保險局等附屬機關。縮稱為「勞委會」。
國際勞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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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一九一九年成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由政府、雇主、勞工三方代表組成的國際性組織。原始的聯合國成員國與承認該組織章程並得到國際勞工組織大會三分之二表決通過的國家,均可加入。該組織以維持社會正義為宗旨,保障勞工的工作權與合理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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