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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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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一詞,有時用來代表必須條件的意義,有時又用來代表充分條件的意義。當我們分析一事件,並希望加以消除其中的特定因素時(如生病時以某些處方來殺除病菌),其原因(病菌)即為必要條件的意義;或者希望加強某些事項時(如冶金時加熱或冷卻以增強金屬的硬度),其原因(加熱或冷卻)即為充分條件的意義。對於一種 「結果」的「原因」之分析,可以界定為因果分析:「原因」作為必須條件的意義時,只能由果來推因;而作為充分條件的意義時,只能由因來推果。
  當我們使用「原因」一詞時,都是預設一種主張:因果關係是一致的,承認某種特殊情況(原因)會引致一種特殊結果。這也是因果律(causal law)的主要...
目的論-因果分析的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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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論-因果分析的科學」一辭為當代德國教育學者布瑞欽卡(W. Brezinka)用以指稱教育學的名詞。布瑞欽卡受邏輯經驗論(logical Empiricism)的影響,以為教育學是一門經驗的、理性的社會科學或實在科學(Realwissen-schaft)。教育學方法論的基礎是建立於邏輯經驗論中的可檢證性原則,其目的則在於對教育實際獲得一種法則性的認識。布瑞欽卡並將自然科學中的目的-方法-模式(Zweck-Mitell-Formal)援用於對教育過程的解釋,以為目的-方法-模式這種思想範式使人易於計畫教育行動,也使教育行動易為人所理解。這種模式雖不全然與因果關係的模型完全相同,但也是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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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整體變成若干部分,或使聯在一起的事物離開。如:「分割」、「分離」。
配與。如:「母鳥將捉回來的小蟲分給小鳥吃。」
分擔。如:「分憂解勞」。
辨別。如:「分辨是非」。
由總機構中分出來的。如:「分局」、「分隊」、「分校」。
區別、不一樣之處。如:「大小之分」、「人我之分」。
數學上用來表示分數,或直接指分數。如:「約分」、「二分之一」。
評定成績或競賽勝負的記數。如:「滿分」、「零分」。
量詞:A>用於計算重量的單位。一兩的百分之一。B>用於計算地積的單位。一畝的十分之一。C>用於計算貨幣的單位。一元的百分之一。D>用於計算時間的單位。六十分為一小時。如:「他只花五分鐘的時間,就完成這項實驗。」E>計算角度的單位。一度的六十分之一。F>用於計算程度深淺的單位。如:「逢人只說三分話」、「一分努力,一分收穫。」
名位、權利、義務等的範圍、限度。如:「身分」、「名分」、「本分」。
整體中的局部。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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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如:「析義」、「析疑」、「剖析」、「分析」。
分離、分開。如:「分崩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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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故、事情的原由。如:「原因」、「起因」、「前因後果」、「事出有因」。
由於某種緣故。如:「因為」、「因故」、「因小失大」、「因公出差」、「艱困的生活因而改善。」
順應。如:「因勢利導」、「因地制宜」、「因陋就簡」。
承襲、沿用。如:「因循」、「因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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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所結的實。如:「果實」、「水果」、「蔬果」。
事情的成效或結局。如:「成果」、「惡果」、「自食其果」、「前因後果」。
堅決。如:「果決」、「果敢」、「果斷」。
確實、的確。如:「果然」。
假如、假若。如:「如果」。
飽足。如:「果腹」。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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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本來合在一起的分離。晉.劉琨〈答盧諶詩〉:「天下之寶,當與天下共之,但分析之日,不能不悵恨耳。」
2.對事理的分解辨析。《劉知遠諸宮調.第一二》:「三娘離席,今告諸親,聽奴分析。」
3.分家。《喻世明言.卷一○.滕大尹鬼斷家私》:「誠恐日後長大,說話一發多了,今日分析他母子出外居住。」
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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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因和結果。指事情演化的前後關連。如:「知道事情的始末因果,就容易下判斷了。」
2.佛教基本理論之一,謂因和果。佛教認為一切的生命形態和生活遭遇,都是過去意志行為的果,而過去意志行為則是造成果的因。因和果之間是相對的關係。《阿毗達磨俱舍論》卷六:「果有為離繫,無為無因果。」《南史.卷五七.范雲傳》:「君不信因果,何得富貴貧賤?」
3.緣由。《紅樓夢》第六五回:「又還有一段因果,我們家的規矩,凡爺們大了,未娶親之先,都先放兩個人伏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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