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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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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官名。掌理宗廟禮儀。秦時置奉常,漢更名為太常,歷代沿用之。《漢書.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奉常,秦官,掌宗廟禮儀,有丞。景帝五年更名太常。」
2.畫有日月星辰等圖案的旗幟。《書經.君牙》「紀于太常」漢.孔安國.傳:「王之旌旗,畫日月,曰太常。」
太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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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名。掌管宗廟禮儀。兩漢太常博士兼掌選試之官,魏晉以後則專為議禮之官,到清代僅掌繕寫文牘。
太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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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掌管宗廟祭祀的機構。北齊始以太常寺為太常機構之稱,隋、唐以後因之,為卿寺之一。
太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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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主管統領太常寺寺務。記政令,祭祀時率寺內官員備供品、禮器、樂舞及天神、地祗、陵園之歲祭。年終時進奏來年之典禮。遇有旱澇災變,則奏請祭告宗廟社稷。〔餘見太常寺〕
太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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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太常卿之屬官。負責協助太常卿處理有關祭祀、禮儀及樂舞等事宜。
《後漢書.志二十四》。
太常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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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太常寺之副首長。〔見太常太常卿〕
太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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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秦朝(西元前221∼西元前206)及漢朝(西元前206∼西元前220)時期,太常卿之屬官。主要職責為協助太常丞處理有關祭祀、禮儀及樂舞事宜。
《漢書.卷十九》。
太常禮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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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元朝(1271∼1368)中央機構之一。中統元年(1260)始設太常寺。至大元年(1308)將寺提升為院。至大四年(1311)後改為太常寺。延祐元年(1314)又將太常寺升為太常禮儀院。由大司徒統領,下有同知、金院、同金、院判等官職。轄有太廟署、郊祀署、社稷署及大樂署等機構。職掌大禮樂舞,祭享宗廟社稷、封賜諡號等事宜。
《元史.卷八十八》。
太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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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樂戶。北魏(西元386∼西元534)宮廷各項禮儀、樂舞、樂工及舞者人員,彼等均有戶籍,稱為樂戶。也被稱為太常民。
《魏書.卷一百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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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的、一般的。如:「日常」、「平常」、「常態」、「常識」、「人之常情」。
反復發生的。如:「時常」、「經常」。
持久固定不變的。如:「常理」、「常道」、「常規」。
時時可行、恆久不變的倫理、法則。如:「倫常」、「三綱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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