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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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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身所從出之父母,及與父母親等相同,或同等以上者,統稱為「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為直系尊親屬;伯叔父、姑母、舅父、姨母、兄、姊、夫或妻之父母等為旁系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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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血統關係的人。如:「親屬」、「家屬」、「眷屬」。
類別。如:「金屬」。
歸某方所有或所管。如:「屬地」、「屬國」。
歸向、依附。如:「屬於」、「附屬品」。
部下。如:「屬下」、「部屬」。
生物分類的名稱之一。如:「界、門、綱、目、科、屬、種」。
合乎、合於。如:「屬實」、「純屬謠言」。
會合、集中。如:「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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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如:「父親」、「母親」、「雙親」、「慈親」。
具血緣或因婚姻而建立關係的。如:「親人」、「親兄弟」、「親朋好友」、「姻親」。
自己的。如:「親口」、「親自」、「親手」、「親眼看到」。
接近。如:「親近」、「親信」、「親和力」。
愛。如:「親愛」、「相親相愛」。
指婚姻之事。如:「成親」、「結親」、「提親」、「求親」。
指新娘。如:「娶親」、「迎親」。
接吻,或用面部接觸。如:「親嘴」、「親吻」。
夫妻雙方的家屬稱呼對方的父母。如:「親家公」、「親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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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貴、身分地位高。如:「尊卑」、「尊貴」、「至尊」。
對他人的敬辭。如:「尊體」、「尊容」、「尊長」、「尊稱」、「尊夫人」、「尊姓大名」。
敬重。如:「尊敬」、「尊崇」、「尊師重道」、「敬老尊賢」。
敬稱別人的父親。如:「令尊」、「尊翁」。
量詞。用於計算神像或大炮的單位。如:「一尊大炮」、「五尊神像」。
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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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血統、婚姻或收養而與自己有關係的人。如血親、姻親、配偶均屬之。《三國演義》第九回:「但係董卓親屬,不分老幼,悉皆誅戮。」《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九:「穿了黑衣,做個行腳僧打扮,辭了親屬出家訪道。」
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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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族關係中,屬於自己以下的親等,如子、孫、弟、妹、姪、甥等,統稱為「卑親屬」,相對於尊親屬而言。
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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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的計算,有三等級的隔離者,稱為「三親等」。例如曾祖父對於己身,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三親等;曾孫、曾孫婦、曾孫女,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三親等,伯叔父母則為旁系血親尊親屬的三親等;姪及姪女,則為旁系血親卑親屬的三親等。
平地山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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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光復後,因設置山地行政處,而以山地同胞稱呼原住民。當時規定在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山胞種族,並申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山胞有案者,為「平地山胞」。民國八十三年(1994)國民大會修憲,將臺灣山胞稱為臺灣原住民,原「平地山胞」稱為「平地原住民」。
山地山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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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光復後,因設置山地行政處,而以山地同胞稱呼原住民。當時規定在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山胞種族者,為「山地山胞」。民國八十三年(1994)國民大會修憲,將臺灣山胞稱為臺灣原住民,原「山地山胞」稱為「山地原住民」。
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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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崇、敬仰。《魏書.卷九○.逸士傳.李謐傳》:「鄭康成漢末之通儒,後學所宗正。」
2.職官名。秦設置,掌管皇族親屬的事務。歷代多沿用其制,明清時稱為「宗人府」。凡宗室人丁的名籍、爵祿、賞罰等事,各有制度,負責長官除府內事務外,均由皇室的尊親擔任。清代的宗人府由宗令主管,下設有左右宗正、左右宗人。
3.星名。《晉書.卷一一.天文志上》:「宗正二星,在帝坐東南,宗大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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