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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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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賦。《說文解字.禾部》:「租,田賦也。」《漢書.卷四.文帝紀》:「其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
2.稅捐。《史記.卷一○二.張釋之傳》:「李牧為趙將居邊,軍市之租皆自用饗士,賞賜決於外,不從中擾也。」
3.出借房屋、物品等所收取的報酬費用。如:「房租」、「收租」。
以一定的代價出借或借用他人物品、房地。如:「吉屋出租」。《紅樓夢》第四回:「偏生這拐子又租了我們的房舍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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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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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金史.卷四七.食貨志二》:「自今皆令閱實各戶人力,可耨幾頃畝,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許租賃。」《紅樓夢》第四回:「那看守的人也難定他們不租賃與人,須得先著人去打掃收拾纔好。」也作「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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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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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唐代賦稅徭役的制度。以均田制為基礎,丁男、中男授田一頃,每年納粟二石,稱為「租」;每年服勞役二十日,或若不服役,每日交絹三尺,稱為「庸」;每戶每年繳納定額的絲、麻等物產,稱為「調」。安史之亂後,均田制被破壞,此法遂為兩稅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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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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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租賃。租賃契約中,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稱為出租;支付租金一方稱為承租。如:「丁先生打算承租這個店面來開設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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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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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一方以房地、器物租給他方使用、收益,而他方支付租金。也作「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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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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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在通商口岸劃定界限,租給外國人民居住、通商的區域。租借國通常以締結條約的方式,取得租借期間對租界的統治權,但出租國仍保有最後的主權,可以在條約規定的期限屆滿後,將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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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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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租用。如:「他和同學合租了一層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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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租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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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百姓繳納的租稅為官員的薪俸。《紅樓夢》第九二回:「雖無刁鑽刻薄,卻沒有德行才情,白白的衣租食稅,那裡當得起?」也作「食租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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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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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出租人以動產或不動產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簡稱為「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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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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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繳納租稅。《晉書.卷六七.溫嶠傳》:「春廢勸課之制,冬峻出租之令,下未見施,惟賦是聞。」
2.將財物租借給別人,以收取相當費用。如:「出租汽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回:「我們要走了,房子說是要出租,我們族裡的人,那一個不爭著來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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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