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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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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翻譯權,係指同意或拒絕任何著作以他種文字、符號或語言翻譯的權利,它是著作權(Copyright)的一部分。
  各國對著作權的界定範圍,各有差異。隨著國民教育普及,對著作權利之重視,及國際關係的日趨密切,各國在擬訂或修改其著作權法時,有邁向國際化的趨勢,期以縮短相關法令的差距及促進文化的交流。此外,科技的高度發展使得出版方式不斷地推陳出新,由是相關法規涵蓋範圍日益擴張,權利義務內容日趨複雜。
  茲根據我國79(1990)年1月公布的著作權法,將其中有關翻譯權之條文陳述於下:
  (一)定義:「翻譯權:指著作人就其本人著作,享有以他種文字、符號、語言翻譯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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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一種語文或文體,轉換成另一種語文或文體。如:「翻譯」、「譯名」、「中文英譯」、「文言譯成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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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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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轉過來。如:「翻面」、「翻身」、「車翻了」。
揭動。如:「翻書」、「翻報紙」。
改變。如:「翻臉」、「翻供」、「翻案」、「花樣翻新」。
越過。如:「翻山越嶺」。
將某種語言文字譯成另一種語言文字。如:「翻譯」、「把這段英文翻成中文。」
翻本:設法贏回已失去的賭本或資本。
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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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某種語言文字用另外一種語言文字表達。《文明小史》第二回:「虧得柳知府能言慣道,不用翻譯,老老實實的用中國話攀談了幾句。」也作「繙譯」。
2.把代表語言文字的符號或數碼用語言文字表達出來。如:「這組密碼我翻譯不出來。」
3.從事翻譯工作的人。《文明小史》第一三回:「洋務局裡的翻譯是現成的,立刻拿鉛筆畫了封外國字的差人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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