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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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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的具體事件所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產生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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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如:「步行」、「直行」、「寸步難行」。
駕駛。如:「行車」、「行駛」。
做、從事。如:「舉行」、「行醫」、「行善」、「行事」。
可以。如:「行不行?」、「事情只要說明白就行了。」
流通、通行。如:「流行」、「風行一時」。
誇人能幹、幹練。如:「你真行!」
人的動作。如:「行為」、「行動」。
和出門在外有關的。如:「行蹤」、「行李」、「行程」。
將要。如:「行將就木」。
行書的簡稱。如:「行草」、「行楷」。
表現品德的行為舉止。如:「品行」、「操行」、「德行」。
兄弟姊妹長幼的次序。如:「我在家中排行老三。」
營業交易的機構。如:「銀行」、「商行」、「車行」、「分行」。
列。如:「行列」、「行伍」、「字裡行間」。
職業。如:「各行各業」、「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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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場所。如:「各處」、「住處」、「通信處」。
事物的部分。如:「好處」、「長處」、「用處」。
機關團體的組織單位。如:「人事處」、「訓導處」、「總務處」。
置身。如:「處境」、「設身處地」、「處變不驚」。
辦理。如:「處理」。
對有過失的人加以制裁。如:「處分」、「處罰」。
交往、對待。如:「相處」、「和平共處」。
決斷。如:「處決」、「處斷」。
男子在家未出仕或女子未出嫁的。如:「處士」、「處子」、「處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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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整體變成若干部分,或使聯在一起的事物離開。如:「分割」、「分離」。
配與。如:「母鳥將捉回來的小蟲分給小鳥吃。」
分擔。如:「分憂解勞」。
辨別。如:「分辨是非」。
由總機構中分出來的。如:「分局」、「分隊」、「分校」。
區別、不一樣之處。如:「大小之分」、「人我之分」。
數學上用來表示分數,或直接指分數。如:「約分」、「二分之一」。
評定成績或競賽勝負的記數。如:「滿分」、「零分」。
量詞:A>用於計算重量的單位。一兩的百分之一。B>用於計算地積的單位。一畝的十分之一。C>用於計算貨幣的單位。一元的百分之一。D>用於計算時間的單位。六十分為一小時。如:「他只花五分鐘的時間,就完成這項實驗。」E>計算角度的單位。一度的六十分之一。F>用於計算程度深淺的單位。如:「逢人只說三分話」、「一分努力,一分收穫。」
名位、權利、義務等的範圍、限度。如:「身分」、「名分」、「本分」。
整體中的局部。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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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的事情。如:「政事」、「政治」、「從政」。
公家機關的業務。如:「內政」、「財政」、「省政」。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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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置。《樂府詩集.卷七三.雜曲歌辭一三.古辭.焦仲卿妻》:「處分適兄意,那得自任專。」
2.處罰、懲治。《儒林外史》第三九回:「現今內裡傳出信來,務必要找尋屍首。若是尋不著,將來不知是個怎麼樣的處分。」《紅樓夢》第一○○回:「家人奉命,趕到京中回明了王夫人,便在吏部打聽得賈政並無處分。」
3.吩咐。唐.劉禹錫〈和令狐相公聞思帝鄉有感〉詩:「滄海西頭舊丞相,停杯處分不須吹。」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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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的政務,如內政、外交、教育、軍事、財政等。
2.國家或團體基於維持統治上的需要,所進行的一種權力作用。
3.公共機關業務的推行與管理。
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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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對基層士兵的法定處罰只有:管訓、降級、記過、禁閉、罰勤、禁足、罰站、申誡8種。降級、記過、申誡是行政處分,不是體罰。台灣文學家筆下的國軍打屁股處罰:「我自己有被連長用塑膠棒打屁股的經驗,那次是環境大掃除,長官指責他,他就認為我們留守據點的人清除不力,氣憤下拿塑膠水管打我們。」(張瑞欽的回憶,前引書頁129-130)。「在訓練中心的廣場上,我看到幾名士兵排排站在司令台前,一名尉級軍官拿著齊眉棍,狠狠的朝這幾名士兵的臀部揮去,其中一名個頭瘦小的新兵被狠棍揮得重心不穩,一個踉蹌,頭撞到司令台的牆沿,身體軟了下去。這小個兒新...
權利救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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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人民對於國家之事務,像國家機關表達其願望或意見之權利。(二)訴願訴願係指人民對於中央或者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或不作為,認為違法或不當,致使損害其權力或利益者,則可像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確實審查該訴願並為決定。(註2) 參考書目註1:許育典,<難以預料的權利救濟請求權>,《台灣法學雜誌》,166期, 2010年12月,頁217-221。註2: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1年9月五版,頁301-311。 關鍵字中文關鍵字:權利救濟請求權
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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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也因此,法律在我國的法位階上優於行政命令及行政處分,而此兩條文之規定,亦是法律優位原則在我國制定法上的依據。法律優位原則之應用即是行政法法源之位階排序問題,在成文法的規範體系中,憲法屬於效力最高者,而法律則次之,行政命令再次之,而行政規則與自治規章則位居於最下位。 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主要在於確立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關係。其強調假若沒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作行政行為,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之制定權力保留給立法機關,此即是說,依照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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