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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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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規則,作為行為的規範。如:「老師規定上課不可吵鬧。」
2.法律上指具有拘束力的規範,通常分為強行或任意規定
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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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確切的文字訂定條文規章。如:「國民的權利義務在憲法中都有明文規定。」
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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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改變的要求或決定。如:「公司硬性規定新進人員至少要做滿一年才能離職。」
  〔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係指國務院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於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布的關於開闢教育投資新的來源管道的文件,共十三條。主要規定有:(1)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繳納教育費附加;(2)教育費附加率為百分之一,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3)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各級銀行為同級教育部門設立教育費附加專戶;(4)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按照產品稅、增值稅、營額稅的有關規定辦理;(5)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一律在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6)地方徵收的教育費附加,...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暫行規定〕是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九三年一月發布有關獎勵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規定的文件。此文件的發布,標誌著中國大陸獎勵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已經成為一項國家制度。全文共十三條。主要規定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對長期從事教育、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分別授予「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對其中有突出貢獻者,授予「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對獲得「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稱號的教師,同時頒發「人民教師」獎章和證書。
  獲得「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的條件...
  [特級教師評選規定]於一九九三年六月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人事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共十六條。一九七八年原教育部和國家計畫委員會曾聯合發布[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經過修訂後發布的現行規定,適用於普通中學、小學、幼兒園、師範學校、盲聾啞學校、教師進修學校、職業中學、教學研究機構和校外教育機構的教師。
  其主要規定有:「特級教師」是國家為了表彰特別優秀的中小學教師而特設的一種既具有先進性、又有專業性的稱號。特級教師應是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範和教學的專家。評選條件是:(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執行教育方針;一貫模範履行教師職責,教書育人,...
  〔關於幼兒園的作息制度和各項活動的規定〕是大陸地區教育部於一九五六年十一月所頒布有關幼兒教育的文件。該規定要求幼兒園根據所在地區、季節氣候的變化及本園的具體情況,擬定合理的作息時間表,注意保證幼兒有足夠的睡眠時間;每日三餐一點,兩餐之間應間隔三至四小時;冬季保證幼兒每天(除刮大風、下雨、下雪等特殊情況外)有三至四小時的戶外活動時間;每日作業應在上午九時開始進行;中、大班每次早操時間為五至六分鐘,小班早操於後半年開始,每次三至四分鐘,寄宿制幼兒園則應在幼兒起床後即進行早操。該規定還附有整日制、寄宿制、平日制幼兒園的作息時間表。
  該規定指出:幼兒園的教育、教學工作是通過遊戲、作業...
  〔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由原教育部和國家計畫委員會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頒布試行的一項教育規章。目的是推選優秀教師,提高教師的地位。
  該暫行規定共七條,對特級教師的評選目的、評選對象、評選條件、評選面、獎勵辦法、評選辦法和審批手續等都有具體規定,主要的內容有:
  1.中小學(包括民辦和廠礦企業辦的中小學)、師範學校、盲聾啞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教學研究機構、校外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幼兒園的教養員都是評選的對象。
  2.特級教師的評選條件是:政治上要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忠誠黨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熱愛學生,工作一貫認...
教師職務名稱規定(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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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職務名稱規定即教師職稱,大陸地區於一九八六年以前,主要指高等學校的教師職務名稱,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職稱是一種標記學術水準、技術水準的稱號,也是工資晉級的依據。獲得職稱須經相應的職稱評定委員會評定,再由行政領導批准或任命,無名額限制和崗位職責要求。一九八六年,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轉發了國家教育委員會分別制定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及〔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改革職稱評定,此後教師職稱改名為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根據有關條例規定:高等學校設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中學設中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中學二級教師和中...
  〔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對高等教育的管理職責及擴大高等學校的管理權限等內容所作的規定。由國務院於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發布,全文共四大條三十六小條。要點如下:
  1.國家教育委員會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高等教育工作的具體政策和規章;組織進行全國專門人才需求預測,編制全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招生計畫,調整高等教育的結構和布局;制定高等學校、研究生院的設置標準;直接管理少數高等學校等。」
  2.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家教育委員會的指導下,管理其直屬高等學校。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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