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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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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為被告者在法庭上辯護的律師,或非律師但經法院許可者,稱為「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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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高等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所在地,為刑事被告所設立的辯護人。其具有司法官的資格,也熟諳法律訴訟事務,支領公家薪俸,免費為被告執行辯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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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語爭論。如:「辯論」、「抗辯」、「強辯」。
能言善道的。如:「辯士」、「辯才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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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度智慧和靈性,使用語言進行溝通,能製造並使用工具的高等動物。如:「人是萬物之靈。」
別人,指自己以外的人。如:「推己及人」、「助人為快樂之本。」
每個人。如:「人盡皆知」、「人手一冊」、「人人為我,我為人人。」
指某種類型或身分的。如:「藝人」、「軍人」、「主持人」。
指品格、性情。如:「文如其人」、「他這個人滿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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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保衛。如:「保護」、「守護」、「維護」、「防護」。
醫療照顧。如:「醫護」、「救護」、「看護」。
包庇、遮掩。如:「庇護」、「護短」、「掩護」。
護照:出國旅行及轉運貨物時,由政府發給的證明文件。
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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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上指辯護人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及權利,防禦不法或不當的攻擊,在口頭或文字上所作的辯白,稱為「辯護」。如:「他請一位律師替他辯護。」
性別平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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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之間的不平等是各國普遍面對的問題,然而,臺灣一方面因受到傳統父權意識形態的影響,另一方面則因民主化的發展較慢,這類的議題一直以來並未受到重視,因此,到現在仍普遍存在男尊女卑的差別待遇與歧視現象,使得許多女性的基本權益受到剝奪。有鑑於此,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六年成立「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從事各項與兩性平等議題相關工作之策訂、推動、督導及處理,以建立不具性別歧視之學校教育及社會文化環境,達成兩性平等的最終目標。而臺灣也於民國九十三年頒布「性別平等教育法」,總則的第一條即說明了此法訂定的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
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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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辯護制度。凡以辯護為訴訟上之必要條件者,稱為「強制辯護」。即未經辯護人辯護時,法院若逕行判決,應視為違背法令。也稱為「必要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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