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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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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利,係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或國家侵擾或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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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如:「隱藏」、「隱匿」、「隱居」。
遮瞞。如:「隱瞞」、「直言不隱」。
不明顯、潛藏不露。如:「隱約」、「隱情」、「隱性」、「隱疾」。
痛苦或不為人知。如:「難言之隱」、「探查民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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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力量或勢力。如:「權力」、「主權」、「權威」、「權勢」、「大權在握」。
應享有的利益。如:「權利」、「版權」、「權益」、「投票權」、「所有權」。
隨機而變。如:「權變」、「權宜之計」。
衡量。如:「權衡」、「兩害相權,取其輕。」
暫時、姑且。如:「權充」、「權且」。
謀略。如:「弄權」、「權術」、「權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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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個人事物的。如:「私事」、「私章」、「私宅」、「私塾」、「私生活」、「私房錢」。
為自己利益的、偏重一方的。如:「自私」、「私心」、「私利」、「大公無私」。
暗自的、祕密的。如:「私自」、「私下」、「私逃」、「私藏」、「私底下」、「私相授受」、「私定終身」。
不合法的、不正當的。如:「私酒」、「私貨」、「私鹽」。
非法的買賣。如:「走私」、「緝私」。
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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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被人發現或公開,關於自己的事情.
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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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個人在私法上應享的權利,如人格、身分、財產等權。
溝通特權(privileged_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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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定義2 溝通特權的例外情形3 溝通特權的倫理困境4 參考資料5 關鍵字 定義溝通特權又稱特權溝通,是諮商倫理議題中的重要概念,也是法律上的概念。指當事人和諮商師之間在諮商過程中的晤談內容,不能在法庭當中被陳述出來,除非當事人自願放棄自己的權利。即基於當事人的隱私權、保密權,法律保障接受專業服務的當事人在專業服務過程中的晤談內容不被洩露。諮商師有保密的法律責任,但此特權不可使正義及司法受傷害,諮商師仍應向個案說明保密的例外情形。 溝通特權的例外情形溝通特權也有例外的情形,諮商師仍是需要通報或舉發的。如下述:(1)當...
性別平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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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習與不同性別者平等互動。2-1-3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感受,不受性別的限制。2-1-4認識自己的身體隱私權。2-2-1瞭解不同性別者在團體中均扮演重要的角色。2-2-2尊重不同性別者做決定的自主權。2-2-3分辨性別刻板的情緒表達方式。2-2-4尊重自己與他人的身體自主權。2-2-5認識性騷擾與性侵害的類型。2-2-6認識多元的家庭型態。2-2-7認識家庭暴力及其求助管道。2-3-1瞭解家庭與學校中的分工,不應受性別的限制。2-3-2學習在性別互動中,展現自我的特色。2-3-3認識不同性別者處理情緒的方法,採取合宜的表達...
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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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通訊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屬於對於言論自由的表達管道之一,而憲法特別將此類視為基本權加以保障,其背後亦有賦予個人人格與隱私權之深層意義,基於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國家在非有法令依據的情形之下,不可任意對人民秘密通訊之內容加以侵擾、侵犯。而此指之秘密係屬於個人化之事項,即個人可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使他人知曉之事項。而所謂通訊則指藉由各式資訊交通媒體所達成之資訊交通行為,而一通訊行為應屬於祕密的私人通訊或公開的公眾通訊取決於通訊當事人之主觀意志。「私人通訊」係為當事人主觀對該通訊行為之認定,其不欲內容為第三人所知,自始受憲法第1...
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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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干涉別人,損害其權益。[例]每個人的隱私權都該尊重,不該隨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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