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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匠人,七分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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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下級部屬依照上級命令行事。《兒女英雄傳》第二回:「但是三分匠人,七分主人,無法,只得含含糊糊的,核了二三百金的錢糧,報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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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整體變成若干部分,或使聯在一起的事物離開。如:「分割」、「分離」。
配與。如:「母鳥將捉回來的小蟲分給小鳥吃。」
分擔。如:「分憂解勞」。
辨別。如:「分辨是非」。
由總機構中分出來的。如:「分局」、「分隊」、「分校」。
區別、不一樣之處。如:「大小之分」、「人我之分」。
數學上用來表示分數,或直接指分數。如:「約分」、「二分之一」。
評定成績或競賽勝負的記數。如:「滿分」、「零分」。
量詞:A>用於計算重量的單位。一兩的百分之一。B>用於計算地積的單位。一畝的十分之一。C>用於計算貨幣的單位。一元的百分之一。D>用於計算時間的單位。六十分為一小時。如:「他只花五分鐘的時間,就完成這項實驗。」E>計算角度的單位。一度的六十分之一。F>用於計算程度深淺的單位。如:「逢人只說三分話」、「一分努力,一分收穫。」
名位、權利、義務等的範圍、限度。如:「身分」、「名分」、「本分」。
整體中的局部。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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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稱懷有技藝的人。如:「工匠」、「木匠」、「瓦匠」、「花匠」、「鐵匠」。
機巧、靈巧。如:「匠心獨運」。
有技巧但欠缺創造力的。如:「匠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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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度智慧和靈性,使用語言進行溝通,能製造並使用工具的高等動物。如:「人是萬物之靈。」
別人,指自己以外的人。如:「推己及人」、「助人為快樂之本。」
每個人。如:「人盡皆知」、「人手一冊」、「人人為我,我為人人。」
指某種類型或身分的。如:「藝人」、「軍人」、「主持人」。
指品格、性情。如:「文如其人」、「他這個人滿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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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君。如:「君主」、「兵強主尊」。
主人。如:「地主」、「店主」、「主僕」、「東道主」。
最重要的。如:「主要」、「主角」、「主將」、「主食」。
掌管。如:「主宰」、「主管」、「主持」、「主政」。
心裡對事情的定見或看法。如:「主見」、「主意」、「六神無主」。
基督徒或回教徒稱其所信仰的神。如:「主耶穌」、「阿拉真主」。
死人的牌位。如:「神主」、「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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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數的第三位。大寫作「參」,阿拉伯數字作「3」。
數量是三的。如:「三個」、「三人成虎」、「三代同堂」。
表示多數、多次。如:「三番兩次」、「一問三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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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數的第七位。大寫作「柒」,阿拉伯數字作「7」。
數量是七的。如:「七個」、「七位」、「七步成詩」、「七情六欲」。
民間人死後,每隔七日即做法事一次,共需進行七次,俗稱「做七」。如:「頭七」、「二七」。
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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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擁有主權的人。《三國演義》第五六回:「今日皇叔做了東吳女婿,便是魯肅主人,如何敢坐?」《儒林外史》第五回:「便是管事的管家、家人、媳婦、丫鬟、使女黑壓壓的幾十個人,都來磕了主人、主母的頭。」
2.東家,相對於賓客而言。《文選.潘岳.笙賦》:「酒酣徒擾,樂闕日移,疏客始闌,主人微疲。」《儒林外史》第二回:「金有餘只得用了幾個小錢,一夥客人都也同了去看,又央及行主人領著。」
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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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匠、工匠。《墨子.天志上》:「譬若輪人之有規,匠人之有矩。」《警世通言.卷五.呂大郎還金完骨肉》:「樹本就好做屋柱,枝條大者,就好做梁,細者就好做椽,卻不省了匠人工作。」
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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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分之三,表示一部分的意思。《紅樓夢》第四六回:「鴛鴦聽了,心中已猜著三分,不覺紅了臉。」
2.分裂為三。《文選.諸葛亮.出師表》:「今天下三分,益州罷弊,此誠危急存亡之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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