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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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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別和評定學問所達到的程度。如:「他通過學力鑑定,取得高中畢業的資格。」
學力鑑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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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力鑑定考試乃政府為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使經由鑑定考試以承認其自學進修學力而舉辦的一種考試。依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委員會,辦理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等三種畢業程度的學力鑑定考試。以下將辦理學力鑑定考試的機關、應考資格、應考科目等規定分別予以說明。
  1.辦理機關:國民小學畢業、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由院轄市及各縣(市)教育局(科)辦理。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由省(市)教育廳(局)辦理。
  2.應考資格:年滿十四足歲之國民,得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年滿十七足歲之國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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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如:「學習」、「好學」、「學技術」、「學而不厭」。
模仿。如:「呀呀學語」、「有樣學樣」、「九官鳥會學人說話」。
學問。如:「學術」、「博學」、「求學」、「品學兼優」、「才疏學淺」。
學科。如:「哲學」、「文學」、「科學」、「醫學」、「經濟學」。
學說派別。如:「漢學」、「紅學」、「宋明理學」。
求學的場所。如:「學校」、「小學」、「中學」、「大學」、「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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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子。如:「銅鑑」。
照、映照。如:「光可鑑人」、「水清可鑑」。
審察、細看。如:「鑑別」、「鑑定」、「鑑賞」、「鑑證」。
作為證明的信物。如:「印鑑」。
可以作為警惕、教訓、紀念等的事物。如:「殷鑑不遠」、「前車之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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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如:「入定」、「定靜」、「氣定神閒」。
不可變動的。如:「定局」、「定數」、「定理」、「定律」、「定義」、「定論」、「確定」。
掌握使安固。如:「平定」、「安邦定國」。
預約、約定。如:「預定」、「內定」、「定情」、「文定之喜」。
確立、不更改。如:「確定」、「決定」、「裁定」、「制定」。
必然。如:「定能成功」、「定死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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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動物體內筋肉運動所產生的效能。如:「力氣」、「力量」、「體力」、「臂力」、「腕力」、「力不從心」、「力能扛鼎」。
使物體改變運動狀態的作用。如:「動力」、「抗力」、「向心力」、「離心力」、「地心引力」。
泛指一切事物所具有的功能或作用。如:「火力」、「水力」、「風力」、「浮力」、「說服力」、「吸引力」、「生產力」、「勞動力」。
才能、能力。如:「實力」、「智力」、「理解力」、「量力而為」。
權勢。如:「權力」、「勢力」。
盡力、拚力的。如:「力戰」、「力爭上游」、「力求上進」、「據理力爭」。
以力氣供人使役的人。如:「苦力」。
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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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事物的是非真偽。如:「這幅書法需要請人鑑定真假!」
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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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學問所達到的程度。宋.范成大〈送劉唐卿戶曹擢第西歸〉詩六首之三:「學力根深方蒂固,功名水到自渠成。」
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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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教育學校(班)修業期滿,依修業情形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書。對失學之身心障礙國民,應擬定各級學校學力鑑定辦法及規劃實施成人教育辦法,其相關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廿一條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其志願報考各級學校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甄試、保送或登記、分發進入各級學校,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其入學;其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各級學校入學試務單位應依考生障礙類型、程度,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由各試務單位於考前訂定公告之。第廿二條身心障礙教育之診斷與教學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
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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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第 14 條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第 15 條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第 16 條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 (訂) 定相關教育法令。第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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