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25 筆資料,
每頁顯示 筆資料
資料庫查詢時間:296.8828 ms
縮小搜尋結果範圍
適用年級
媒體形式
::: 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文致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1.舞文弄法,陷人入罪。《後漢書.卷四六.陳寵傳》:「解妖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
2.文采。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辨騷》:「則顧盼可以驅辭力,咳唾可以窮文致。」
潤色、粉飾。《漢書.卷一○○.敘傳上》:「莽秉政,方欲文致太平,使使者分行風俗,采頌聲。」《後漢書.卷三六.賈逵傳》論曰:「賈逵能附會文致,最差貴顯。」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給與。如:「致送」、「致贈」。
招引。如:「招致」、「致禍」。
旨趣、情況。如:「情致」、「興致」、「景致」。
竭盡、盡力。如:「致力」。
傳達、表示。如:「致敬」、「致賀」、「致謝」、「致意」。
獲得。如:「致富」。
使得。如:「導致」、「以致」。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文字。如:「中文」、「英文」、「甲骨文」。
集合文字所成的辭章。如:「文辭」、「古文」、「散文」、「白話文」、「文不對題」。
優雅、不粗俗的。如:「文雅」、「斯文」。
有文才的。如:「文人」。
有關文學的。如:「文壇」。
擔任文事的。如:「文官」。
某些有規則的自然現象。如:「天文」、「水文」。
社會發展所表現出的狀態。如:「文化」、「文明」、「文物」。
不猛烈的。如:「文火」。
量詞。舊時計算製錢的單位,製錢一枚叫一文。如:「三文錢」、「分文不取」。
文過:掩飾過失。如:「文過飾非」。
雷厲風行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五四八.韓愈》引)伏以大唐受命有天下,四海之內,莫不臣妾;南北東西,地各萬里。自天寶之後,政治少懈,文致未優,武剋不剛,孽臣姦隸,蠹居棋處,搖毒自防,外順內悖,父死子代,以祖以孫,如古諸侯自擅其地,不貢不朝,六七十年。四聖傳序,以至陛下,陛下即位以來,躬親聽斷,旋乾轉坤,關機闔開;雷厲風飛,日月所照;天戈所麾,莫不寧順;大宇之下,生息理極。
死有餘辜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明之;上奏畏卻,則鍛練而周內之。蓋奏1>當之成,雖咎繇2>聽之,猶以為死有餘辜3>。何則?成練者眾,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獄吏專為深刻,殘賊而亡極,媮為一切,不顧國患,此世之大賊也。故俗語曰:「畫地為獄,議不入;刻木為吏,期不對。」此皆疾吏之風,悲痛之辭也。故天下之患,莫深於獄;敗法亂正,離親塞道,莫甚乎治獄之吏。 〔注解〕 (1) 奏:古代臣下向皇帝上書或進言。 (2) 咎繇:音ㄍㄠ |ㄠˊ,相傳為舜之臣,掌刑獄之事,善聽獄訟。亦作「皋陶」、「咎陶」。   (3) 辜:罪、過錯。
正本清源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1>。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注解〕 (1) 大辟:死刑。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審判定罪。《集韻.去聲.線韻》:「讞,議罪也。」如:「三審定讞」。《漢書.卷五.景帝紀》:「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風行雷厲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五四八.韓愈》引)伏以大唐受命有天下,四海之內,莫不臣妾;南北東西,地各萬里。自天寶之後,政治少懈,文致未優,武剋不剛,孽臣姦隸,蠹居棋處,搖毒自防,外順內悖,父死子代,以祖以孫,如古諸侯自擅其地,不貢不朝,六七十年。四聖傳序,以至陛下,陛下即位以來,躬親聽斷,旋乾轉坤,關機闔開;雷厲風飛,日月所照;天戈所麾,莫不寧順;大宇之下,生息理極。
端本正源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源,提供參考。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1>。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注解〕 (1) 大辟:死刑。
敦本正源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源,提供參考。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1>。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注解〕 (1) 大辟:死刑。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