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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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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推事於裁判時,就該事項所下判斷的文書。包括裁定書與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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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冊的著作。如:「書本」、「書籍」、「圖書」、「教科書」、「線裝書」、「百科全書」。
信。如:「家書」、「書信」。
文件。如:「證明書」、「申請書」。
寫。如:「書寫」、「振筆疾書」。
字體。如:「楷書」、「草書」、「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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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刀剪等把紙或布割裂、剪開。如:「剪裁」、「裁紙」、「裁縫」。
決斷、判斷。如:「裁決」、「裁判」、「裁奪」。
削減。如:「裁員」、「裁減」、「裁軍」。
體制、格式。如:「體裁」、「別出新裁」。
控制。如:「獨裁」、「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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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斷是非曲直。如:「判別」、「判斷」、「評判」、「裁判」。
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裁決。如:「判刑」、「判案」、「判例」、「審判」。
明顯有所區別。如:「判然不同」、「判若兩人」。
競賽中,執行評判工作的人員。如:「裁判」。
古官名。如:「州判」、「判官」。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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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競賽規則,對競賽成績或競賽中所發生的問題作公平的處置或評判。
2.依競賽規則處置競賽中所發生的問題及評斷勝負的人。也稱為「裁判員」。
3.法律上指審判機關對負責之案件,依相關訴訟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而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對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之主張做出決定,可分為判決及裁定。
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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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稱合同、契約字據。《周禮.秋官司寇.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書記》:「明白約束,以備情偽,字形半分,故周稱『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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