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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將原已判處確定的罰減輕,稱為「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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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鄧析私鑄的書,因寫在竹簡上,故稱為「竹」。《左傳.定公九年》:「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晉.杜預.注:「鄧析、鄭大夫,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法,書之於竹簡,故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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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多指死。《周禮.地官.司市》:「小憲罰,中徇罰,大扑罰。」《左傳.昭公二年》:「有死罪三,何以堪之?不速死,大將至。」
2.殘酷的具或罰。《三俠五義》第五回:「包公一時動怒,請了大,用夾棍套了兩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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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執行的罰,相對於從、附加而言。依我國現行法規定,主分為死、無期徒、有期徒、拘役及罰金五種。也稱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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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一種罰。將犯人去其冠飾,書其罪狀於背。《周禮.地官.司救》:「三罰,而士加明,恥諸嘉石,役諸司空。」漢.鄭玄.注:「加明者,去其冠飾,而書其邪惡之狀,著之背也。」
2.明確的法令。《後漢書.卷四二.光武十王列傳.阜陵質王延》:「經有正義,律有明。」元.孫仲章《勘頭巾》第四折:「王法條條誅濫官,明款款去貪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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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受罰。《三國演義》第二三回:「吾今熬不過,只得供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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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暴的罰。《初刻拍案驚奇》卷一○:「麗人指日歸佳士,詭計當場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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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罰。如:「經法院審理後,結果判決他免。」漢.桓寬《鹽鐵論.刺復》:「策諸利富者,買爵販官,免除罪,公用彌多而為者徇私。」
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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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事案件的訴訟,為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以及應如何處罰所進行的一切行為。
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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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名。在波斯的撒哈邦得(Schah-al-Bunder),有一口約600呎深的水井自從被大石頭堵住後,就沒有泉水湧出了,所以汲水用的支架就被用做執行死的架子。受人被剃光頭髮遊街,坐在驢背上,但面朝驢尾。後面跟著城裡的滑稽演員或丑角唱歌及跳舞;他們也強迫猶太音樂家們彈奏樂器加入遊行行列;所有城中起鬨的群眾也圍著這個可憐的受人。一路上由行者牽著驢子,當這一群遊行群眾抵達行處時約已近黃昏。他們仁慈的餵受者吃鴉片,使他失去知覺。然後,命令受人背誦回教教條,這些顯然都是他無法做到的。接著,受人雙手被反綁,祭司在他面前朗誦教條。朗誦完畢後,行者就開始發號行的口令。
W. G. Raffe《Dictionary of the Dance》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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