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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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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名。部的長官,掌全國律令、法、徒隸等政。唐代時稱為「大秋」。
重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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苛雜的罰和沉重的稅賦。明.張鳳翼《紅拂記》第七齣:「況邊庭黷武連年,繁重斂誰不怨。」也作「繁重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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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掌管法及獄訟事務的機關,屬六部之一。由隋朝開始設置,歷代因之,至清光緒時更名為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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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禮法相待。《詩經.大雅.思齊》:「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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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語本《書經.舜典》:「欽哉!欽哉!惟之恤哉!」指使用罰應慎重審明,不使枉濫。唐.陳子昂〈諫用書〉:「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聰明,亦非敢欲陛下頓息罰,望在恤爾。」
2.在用之際,應注意某些可以特別加以體恤的情況。《明史.卷九五.法志三》:「成化八年,命司禮太監王高、少監宋文毅兩京會審,而各省恤之差,亦以是歲而定。」
3.職官名。明、清時設置,由中央派往各地復審囚犯、清理冤獄的官員。《醒世恆言.卷二○.張廷父逃生救父》:「你爹全虧种義,一向倒也安樂。如今恤坐於常熟,解審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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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律規定或賦予的權力,而加給人的罰。如:「歹徒私被害人致死,手段殘忍,令人髮指。」《警世通言.卷一五.金令史美婢酬秀童》:「原來大明律一款,捕盜不許私弔拷。」《老殘遊記》第二○回:「你想,你那一千銀子還不出來,明兒被他拉到衙門裡去,官兒見不著,私就要斷送了你的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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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的人。《周禮.地官.司市》:「國君過市,人赦。」漢.桓寬《鹽鐵論.周秦》:「春秋罪人無名號,謂之云盜,所以賤人而絕之人倫也。」
2.對人處以殺戮之。《禮記.王制》:「人於市,與眾棄之。」
3.古代的賤役大多由受過的人充當,故稱為「人」。《史記.卷八六.刺客傳.豫讓傳》:「乃變名姓為人,入宮塗廁,中挾匕首,欲以刺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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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左傳.昭公六年》:「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晉.潘岳〈楊荊州誄〉:「庶獄明慎,辟端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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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古時的罰。讓犯人依其罪的大小,穿著不同的服色,以此羞辱罪犯。《荀子.正論》:「治古無肉,而有象。」
2.以天道為法則制定法,向大眾公布。《書經.益稷》:「皋陶方祇厥敘,方施象惟明。」《漢書.卷二十三.法志》:「所謂『象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安有菲屨赭衣者哉?」
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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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繁苛而嚴厲。《後漢書.卷三四.梁統傳》:「議者以為隆峻法,非明王急務,施行日久,豈一朝所釐。」《晉書.卷三○.法志》:「以為隆峻法,非明王急務,不可開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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