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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責罰。清.趙翼《甌北詩話.卷一.李青蓮詩》:「白有知鑒,客并州時,識汾陽王郭子儀於行伍,為脫其責而獎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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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人依法監禁,並令其服法定的勞役。法律上分為有期、無期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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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死。用繩索將犯人勒斃。如:「他被判處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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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古代的罰。砍掉人犯的腳或腳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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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案件時,就罪行輕重及犯罪者的動機、認罪表現,根據法律裁定罰。如:「被告乃自衛殺人,請法官從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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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犯罪的人,依法判以應得的罰。如:「對綁架勒索的惡徒,應加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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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嫌疑犯或被告遭到司法警察、情治單位人員以各種粗暴的手段逼問口供。如:「依照事訴訟法的規定,以求取得的犯罪嫌疑犯自白,不得做為犯罪證據。」
明正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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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表明;正,治罪;典,法律。「明正典」泛指依照法律公開處。傳統法中,多見於處決犯人的公文或布告中。宋.王楙《野客叢書.卷一○.宣帝待霍氏》:「使顯等稍自悛改,則霍氏富貴,將來未艾。奈何悖逆之節,愈益馴嘄,而不容掩匿,苟不明正典,天下其謂帝何?其勢不得不誅耳。」明.陸采《明珠記》第三四折:「故戶部尚書租庸使劉震,忘累朝之厚恩,受逆賊之偽命,除將明正典外,妻子俱合隨坐。」
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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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明罰,以輔助教育。唐.張說〈起義堂頌〉:「天輔皋陶,明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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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切斷犯人肢體,或割裂肌膚的罰。分墨、劓、剕、宮等。也稱為「肉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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