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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犯罪與罰的法律,即規定何種行為為犯罪及其應處以如何罰的法律。
2.行、體罰。《西遊記》第三一回:「這潑怪,倒也老實;不動法,就自家供了。」
薄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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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罰,薄收賦稅。《東周列國志》第七七回:「勤於國政,省薄斂,養士訓武,修復關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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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寬減罰。《漢書.卷五一.賈鄒枚路傳.賈山》:「平獄緩,天下莫不說喜。」
2.犯罪行為人經受二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依據特定情形,法院認以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期間,暫緩執行,稱為「緩」;但其若於緩期間因故意犯罪,而受逾六月有期徒之宣告確定時,應撤銷緩,重新執行原宣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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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於主罰。如褫奪公權。也稱為「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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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酷的罰,指死。《史記.卷八三.魯仲連鄒陽傳》:「李斯竭忠,胡亥極。」唐.薛調《無雙傳》:「尚書受偽命官,與夫人皆處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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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或誅戮。《論語.公冶長》:「邦有道不廢;邦無道,免於戳。」宋.歐陽修〈縱囚論〉:「信義行於君子,而戮施於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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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罰。《國語.周語上》:「賦事行,必問於遺訓,而咨於故實。」《三國演義》第三二回:「臨受,叱行者:『吾主在北,不可使我面南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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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拘束犯人、逼問口供或執行罰的器具。如手銬、腳鐐、笞杖、夾棍、絞架等。《老殘遊記》第一七回:「你上他這手銬腳鐐是甚麼意思?難道怕他越獄走了嗎?這是制強盜的具,你就隨便施於良民,天理何存?良心安在?」《文明小史》第一○回:「傅知府無可如何,也顧不得上司責問,只得將一干人鬆去具,眼巴巴看著領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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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代法之事案件。
2.在傳統法之笞杖輕重罪案件。《清史稿.卷一四四.法志三》:「清則外省案,統由部核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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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及應得的罰。如:「法官處斷案件時應求罪相當,不可僅憑個人好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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