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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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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並用」是依儒家觀念,主張治國以道德為基礎,以法律為輔助工具,所倡導的「德主輔」之說。東漢荀悅亦屬儒家之流,基於當時的政治狀況,重提「德並用」之說,載於〔申鑒.卷二〕中;至於先德後或者先後德,則可因時制宜,相機運用。
  荀悅對人性提出三品之說,據此在政治措施中,對於先天稟賦優良的君子,宜用德治,「禮教榮辱,以加君子」。對於先天資質最差的小人,宜用法治,「桎梏鞭朴,以加小人」。至於居於中間的泛泛大眾,其本性善惡交集,故宜德治與法治並用,禮教與罰兼施。
  禮者在禁於將然之前,法是禁於已然之後。基於大多數人人性善惡交集,故道德與罰不可偏廢,所謂「出乎禮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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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打犯人的棍棒。《福惠全書.卷一一.名部.詞訟》:「杖夾桚之具,皆竹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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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罰。《晉書.卷三○.法志》:「受者轉廣,而為非者日多。」《初刻拍案驚奇》卷一○:「若有翻悔,就在台州府堂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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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傳統法之職官名。在清朝為理藩院的屬官,分掌外藩各部的罰事件,如修訂懲治外藩的法律,及參加審理關於外藩的案件與判決。
2.文學中稱府衙的屬官,掌理法等事的推勘。《警世通言.卷二四.玉堂春落難逢夫》:「會試日期已到。公子進了三場,果中金榜二甲第八名,部觀政。三個月,選了真定府理官。」
決獄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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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獄訟,決斷令。《後漢書.卷四六.郭躬傳》:「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多依矜恕。」
義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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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且必要的罰與殺戮。《書經.康誥》:「汝陳時臬事,罰蔽殷彞,用其義義殺,勿庸以次汝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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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舊五代史.卷三○.唐書.莊宗本紀四》:「或居臺鉉,或處權衡,或列近職而預機謀,或當峻秩而掌憲,事分逆順,理合去留。」《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五:「單說世上人貪心起處,便是十萬個金鋼,也降不住。明明的憲陳設在前,也顧不得了。」
2.罰。《永樂大典戲文三種.小孫屠.第一一出》:「誰知命運遭乖蹇,今朝受憲。免教受掤扒,感恩即非淺。」元.關漢卿《竇娥冤》第三折:「沒來由犯王法,不提防遭憲,叫聲屈動天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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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罰。《左傳.僖公二十三年》:「淫以逞,誰則無罪。」唐.陳子昂〈諫政理書〉:「明訟恤獄,以息天下之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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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數用語。指命運中不吉、不宜而相害、相剋之處。明.陸采《明珠記》第一○折:「好花枝合付與折桂郎,也沒甚剋相傷,也沒甚旁人伎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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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無度。唐.魏徵〈論時政疏〉:「罰所及,則思無因怒而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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