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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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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且必要的罰與殺戮。《書經.康誥》:「汝陳時臬事,罰蔽殷彞,用其義義殺,勿庸以次汝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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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無度。唐.魏徵〈論時政疏〉:「罰所及,則思無因怒而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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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傳統法之職官名。在清朝為理藩院的屬官,分掌外藩各部的罰事件,如修訂懲治外藩的法律,及參加審理關於外藩的案件與判決。
2.文學中稱府衙的屬官,掌理法等事的推勘。《警世通言.卷二四.玉堂春落難逢夫》:「會試日期已到。公子進了三場,果中金榜二甲第八名,部觀政。三個月,選了真定府理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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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多指死。《周禮.地官.司市》:「小憲罰,中徇罰,大扑罰。」《左傳.昭公二年》:「有死罪三,何以堪之?不速死,大將至。」
2.殘酷的具或罰。《三俠五義》第五回:「包公一時動怒,請了大,用夾棍套了兩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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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將原已判處確定的罰減輕,稱為「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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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鄧析私鑄的書,因寫在竹簡上,故稱為「竹」。《左傳.定公九年》:「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晉.杜預.注:「鄧析、鄭大夫,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法,書之於竹簡,故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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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罰。《左傳.僖公二十三年》:「淫以逞,誰則無罪。」唐.陳子昂〈諫政理書〉:「明訟恤獄,以息天下之淫。」
決獄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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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獄訟,決斷令。《後漢書.卷四六.郭躬傳》:「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多依矜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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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天對惡人的懲罰。《老殘遊記》第一一回:「說無神則無陰譴,無天,一切違背天理的事都可以做得。」
2.閹、宮。《後漢書.卷三○下.襄楷傳》:「黃門常侍,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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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一種罰。將犯人去其冠飾,書其罪狀於背。《周禮.地官.司救》:「三罰,而士加明,恥諸嘉石,役諸司空。」漢.鄭玄.注:「加明者,去其冠飾,而書其邪惡之狀,著之背也。」
2.明確的法令。《後漢書.卷四二.光武十王列傳.阜陵質王延》:「經有正義,律有明。」元.孫仲章《勘頭巾》第四折:「王法條條誅濫官,明款款去貪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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