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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古代的罰。砍掉人犯的腳或腳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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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受人生命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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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犯罪與罰的法律,即規定何種行為為犯罪及其應處以如何罰的法律。
2.行、體罰。《西遊記》第三一回:「這潑怪,倒也老實;不動法,就自家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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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寬減罰。《漢書.卷五一.賈鄒枚路傳.賈山》:「平獄緩,天下莫不說喜。」
2.犯罪行為人經受二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依據特定情形,法院認以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期間,暫緩執行,稱為「緩」;但其若於緩期間因故意犯罪,而受逾六月有期徒之宣告確定時,應撤銷緩,重新執行原宣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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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切斷犯人肢體,或割裂肌膚的罰。分墨、劓、剕、宮等。也稱為「肉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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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酷的罰,指死。《史記.卷八三.魯仲連鄒陽傳》:「李斯竭忠,胡亥極。」唐.薛調《無雙傳》:「尚書受偽命官,與夫人皆處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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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鞭,古代懲治失職官吏的法。《書經.舜典》:「鞭作官,扑作教。」《周禮.天官.大宰》:「以八法治官府……七曰官,以糾邦治。」
2.官署所用的罰。《儒林外史》第四三回:「主人纔差他出來押船,嬌皮嫩肉,何曾見過這樣官。」《老殘遊記》第一九回:「府上這種大戶人家,怎會受官的呢?」
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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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的徒。犯罪人於一定時期內,須在監獄中,服法定之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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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拘束犯人、逼問口供或執行罰的器具。如手銬、腳鐐、笞杖、夾棍、絞架等。《老殘遊記》第一七回:「你上他這手銬腳鐐是甚麼意思?難道怕他越獄走了嗎?這是制強盜的具,你就隨便施於良民,天理何存?良心安在?」《文明小史》第一〇回:「傅知府無可如何,也顧不得上司責問,只得將一干人鬆去具,眼巴巴看著領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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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代法之事案件。
2.在傳統法之笞杖輕重罪案件。《清史稿.卷一四四.法志三》:「清則外省案,統由部核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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