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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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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進入某個學校學習,成為該校的學生。如:「入學考試」。《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一:「王生雖是業儒,尚不曾入學,只在家中誦習,也有時出外結友論文。」《紅樓夢》第四回:「珠雖大亡,幸存一子,取名賈蘭,今方五歲,已入學攻書。」
〔強迫入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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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教育為義務教育,全體學齡國民在國民教育階段應予強迫入學。國民政府於民國三十三年(1944)七月公布〔強迫入學條例〕,並於三十四年二月修正。惟時值對日抗戰期間,未能全面貫徹。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六歲至十二歲應受國民教育之國民,入國民學校就學率逐年提高。至民國五十七年(1968)開始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學齡國民自六歲至十二歲延長至十五歲;惟實施之初,由於經費與法令的限制,國民中學學生的入學,僅以「志願」為原則,對於不志願升學的國民小學畢業生,不能強迫其入學。因此,九年國民教育實施十餘年,其就學率在六十八學年度雖已達百分之八四.○一,但距普及的程度仍有一段距離,而不符合國民教...
小學入學年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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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入學年齡係指政府規定進入小學就學的起始年齡。大陸地區因有一段相當長時期內仿效前蘇聯,採七歲入學;直至一九八六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制定後,入學起始年齡改為六周歲。當前,條件尚不具備的地區,仍可實行七周歲入學,特別困難的地區,還可適當推遲入學年齡。喪失學習能力的兒童,免於入學。因疾病或者特殊原因,經當地政府批准,可以延緩入學。兒童免學、緩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
強迫入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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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本條例依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第 2 條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第 3 條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第 4 條鄉(鎮、市、區)為辦理強迫
入學率(大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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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入學率又稱基礎教育適齡人口入學率,係指適齡人口中的在校生數與適齡人口數之百分比。又指一定年齡段之學齡人口中的在校生比重,標誌一定年齡段學齡人口中相對應的教育普及程度。
  大陸地區在統計適齡人口入學率時,不僅統計與該年齡段相對應的教育層次中的適齡在校學生,而且還包括該年齡人口在高一級學校一年及以上的全日制學校的全部在校生。以初中為例,大陸初中適齡人口一般在十三至十五歲之間(六周歲入學,學制六年),在統計初中入學率時,不僅包括在初中就讀的十三至十五歲學生,而且還包括在高中及以上各級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十三至十五歲學生。因各種原因暫時休學的學生不計入其內,俟復學後再計入。同樣道理...
德國大學入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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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德國聯邦憲法﹞規定(第一章第十二條)人民在職業的選擇和所從事的職業,具有自由的權利,而且人格自由的發展也受到保障。在理論上,凡是有能力讀大學的學生,都不應該被排拒在大學門牆之外,但是大學的設備與能招收的名額有限,所以不得不採取限制措施。在限制時不得以社會需要的多寡作名額上的調整。
  為了符合憲法上自由選擇職業的規定,並且避免聯考方式招生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各邦教育廳長於一九七二年十月二十日協議了一項甄選大學新生的標準:百分之六十新生名額分配給學校成績較優的學生,百分之四十分配給成績次優但是等待入學有若干時期的學生。
  但是各邦學校高中畢業成績評分的標準不同,便...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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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的設立,係教育部為研究改進大學入學考試制度與方法,期使大學之選才與中學生適性發展相配合,以發展高等教育,於民國七十六年(1987)九月成立「大學入學考試研究改進小組」;該小組經一年餘之研究,認為大學入學考試制度之改革,其相關問題錯綜複雜,應成立一專責機構,從事一全面性之研究,俾能提出良好之改革方案以供參採。案經召開大學校院長會議討論結果,咸認成立一專責機構確有必要。爰由教育部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協調各公私立大學校院聯合成立「中華民國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研究改進大學入學考試制度與方法,並期於適當時機由該中心協助各校辦理招生事宜。但因該中心係由教育部協助各大學...
共通(統一)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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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通(統一)入學考試為英國在中學入學時常見的招生考試,在英國當地年滿十三歲的當地學生通常需通過統一入學考試才可進入私立中學就讀;英國學校利用入學考試作為統一標準以審核學生的程度,且會以該考試成績作為入學標準,但每間中學之入學標準不同,故要求的分數亦不同;另外,有些私立中學也錄取年滿十一歲的學生,與公立教育系統較為吻合;許多學校也利用該考試結果作為頒發入學獎學金和助學金之依據。   統一入學考試之考卷是由學生自己報考的中學批閱,考試分為三個年齡組別:十一、十二、十三歲,每個年齡組別所考科目不同;十一歲及十二歲所考的科目比十三歲組別的科目少,十三歲組別有七科可考:英語、數學、歷史、地理、宗教...Independent Schools Examinations Board (2011a). General Information for Schools. Retrieved January 18, 2011, from http://www.iseb.co.uk/schools.htm

Independent Schools Examinations Board (2011b). General Information for Parents. Retrieved January 18, 2011, from http://www.iseb.co.uk/parents.ht...
高校入學考試(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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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入學考試」指高等學校為錄取新生而舉行的入學考試,也稱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在中國大陸,長期以來高等學校入學考試,主要是由中央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根據現行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負責制訂招生工作規章,編制招生計畫,組織招生統一考試。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入學統一考試時間為每年七月七、八、九日三天,統一考試科目為:文史類(含外語)考政治、語文、數學、歷史、地理、外語;理工農醫類考政治、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外語。上述兩類外語考試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語文、數學滿分為一百二十分,生物滿分為七十分,其他各科滿分為一百分。(參見「高等學校...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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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為一法人組織,以從事研究並改進大學入學制度與命題技術為宗旨。
  我國在教育部原設有大學入學考試委員會,負責大學入學考試之規劃、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委員由部長就大學及獨立學院院長、教育專家,及教育部有關人員中聘兼之。因成員全屬兼任,既無法專心於該會的工作,而且流動性又高,使經驗難於傳承,故績效並非令人滿意。有鑑於此,各界乃呼籲成立一個專責機構,以利長遠的規劃研究,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即在此種背景下設立。民國七十八年教育部在各方建議下,乃協助大學校院聯合成立一個常設性的「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於同年七月一日起正式運作。
  依[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設置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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