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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伏燒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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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埋,元代對於負命案責任的人,除判決刑罰外,另外必須付給苦主賠償金,作為死者燒埋的費用。後以不伏燒埋比喻不服罪、不甘心。元.李直夫《虎頭牌》第四折:「便死也只吃杯淡酒何傷害?到底個不伏燒埋。」元.無名氏《爭報恩》第二折:「你待教我從實取責,我又不敢當廳抵賴,恰待分說,又道咱家不伏燒埋。」也作「不服燒埋」。
歡忻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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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歡欣鼓舞」之典源,提供參考。 宋.蘇軾〈上知府王龍圖書〉(據《蘇軾文集.卷四八》引)自近歲以來,蜀人不知有勤恤之加,擢筋割骨以奉其上,而不免於刑罰。有田者不敢望以為飽,有財者不敢望以為富,惴惴焉恐死之無所。然皆聞見所熟,以為當然,不知天下復有仁人君子也。自公始至,釋其重荷,而出之於陷阱1>之中。方其困急時,簞瓢之饋2>,愈3>於千金,是故莫不歡欣鼓舞之至。 〔注解〕 (1) 陷阱:指禍害、災難。 (2) 簞瓢之饋:指微少的贈予。簞瓢,音ㄉㄢ ㄆ|ㄠˊ。簞,竹製的盛飯器具。瓢,由葫蘆做成的舀水器。饋,音ㄎㄨㄟˋ。 (3) 愈:勝過。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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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刑罰上的財產刑。以判決犯罪人完納一定金錢為內容。為五種主刑中之最輕者,罰金之數額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最高額則依刑法分則或特別法各法條之規定。也稱為「罰款」。
昧利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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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57),漢高祖劉邦之子,繼漢惠帝即位。施政採黃老治術,尊行道家的無為而治。仁慈恭儉,廢除殘酷的刑罰。天下豐殷,四境和平。 (2) 酈寄:漢朝人,字況,生卒年不詳。
因公行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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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典,『眚災肆赦』;周公作戒,『勿誤庶獄』;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言之,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姦慝,姦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於詆欺放濫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後漢書.卷六三.李杜列傳.李固》臣聞君不稽古,無以承天;臣不述舊,無以奉君。昔堯殂之後,舜仰慕三年,坐則見堯於牆,食則堯於羹。斯所謂聿追來孝,不失臣子之節者。太尉李固,因公假私,依正行邪,離閒近戚,自隆支黨。至於表舉薦達,例皆門徒;及所辟召,靡非先舊。或富室財賂,或子婚屬,其列在官...
一成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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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一成不變」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禮記.王制》中描述古代的司法制度,犯人的罪行一旦判決之後,君王先命三公共同審理,之後三公再將判決書呈交給君王。君王看了判決書之後,得依「因無知而犯罪」、「因過失而犯罪」、「因遺忘而犯罪」三種情形,酌量給予減刑,最後裁定刑罰刑罰一旦裁定,即使只是輕微的小罪,也必須澈底執行,不得赦免。因為一旦犯罪成立,刑罰就會加在身上;一旦刑罰加到身上,就不可能再改變了。所以一個君子在裁定刑罰之前,必定會竭盡心力來審理案件。後來「一成不變」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引申指事情既定之後,從不改變。
手腳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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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話不合道理,事情就做不成;事情都做不成,當然安上治民的禮、移風易俗的樂就無法產生;禮樂不能產生,刑罰就因失去依據而不能輕重適中;刑罰失當,人民舉手投足都容易犯錯,就會惶恐終日,不知如何安放手腳。」孔子所講的此一席話,見於《論語.子路》。後來「手足無措」這句成語,就從孔子所說的「民無所錯其手足」演變而出,用來形容人惶恐不安,不知如何是好。
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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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官名。周代六官之一,以司寇為秋官,司刑罰。唐武后以刑部為秋官,旋復舊。後用來稱刑部。《周禮.秋官.司寇》:「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
軍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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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人,因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或特別法,而受軍事審判機關的審判。其刑罰較司法審判為嚴厲。除了有關國防機密或軍譽的案件之外,以公開審判為原則。如:「現役軍人在戰時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仍要接受軍法審判。」
端本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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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源,提供參考。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1>。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注解〕 (1) 大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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