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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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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刑罰的文書。唐.白居易〈何處難忘酒〉詩七首之七:「赦書逢驛騎,賀客出都門。」《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七:「達生辭了母親,又到書堂中去了,吳氏只當接得九重天上赦書。」
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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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觸犯同樣的錯誤。[例]他已有竊盜前科,這次再犯,恐怕無法減輕刑罰
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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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一種刑罰。本以車裂為刑,後指斬首或斬腰。
棰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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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用木杖鞭打的古代刑罰。《漢書.卷五一.路溫舒傳》:「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也作「捶楚」、「箠楚」。
虞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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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項內容而有觸犯刑罰令之虞犯少年而言。
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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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斬首的刑罰。《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八回:「凡是釘封文書,總是斬決要犯的居多。」
清原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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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源,提供參考。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1>。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注解〕 (1) 大辟:死刑。
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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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律規定或賦予的權力,而加給人的刑罰。如:「歹徒私刑被害人致死,手段殘忍,令人髮指。」《警世通言.卷一五.金令史美婢酬秀童》:「原來大明律一款,捕盜不許私刑弔拷。」《老殘遊記》第二○回:「你想,你那一千銀子還不出來,明兒被他拉到衙門裡去,官兒見不著,私刑就要斷送了你的命了。」
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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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語本《書經.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指使用刑罰應慎重審明,不使枉濫。唐.陳子昂〈諫用刑書〉:「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聰明,亦非敢欲陛下頓息刑罰,望在恤刑爾。」
寬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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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寬法免刑。如:「未成年的少年初犯,情節輕微者,可予寬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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