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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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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刑罰。《國語.周語上》:「賦事行刑,必問於遺訓,而咨於故實。」《三國演義》第三二回:「臨受刑,叱行刑者:『吾主在北,不可使我面南而死!』」
蒲鞭示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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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罪過的人,只以蒲鞭稍加處罰,使對方能知恥改正。典出《後漢書.卷二五.劉寬傳》。後比喻為政仁慈寬厚,或指極輕的刑罰。也作「蒲鞭不施」、「蒲鞭不用」。
財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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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幣貨物。多指錢財。《周禮.秋官.朝士》:「凡民同財貨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紅樓夢》第四六回:「鳳姐知道邢夫人秉性愚𠎦,只知承順賈赦以自保,次則貪婪財貨為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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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一種割去耳朵的刑罰。《書經.呂刑》:「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刵、椓、黥。」
以咽廢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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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因噎廢食」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呂氏春秋》一書為戰國時秦相呂不韋聚集門客,各記所聞論述而成,種種異說雜陳於書中,為雜家之祖。〈蕩兵〉一篇主要論述用兵的重要,為辯駁墨家非攻之說而作。作者認為,父母若從不鞭打小孩,便無法禁止孩子的叛逆頑劣;國家若沒有刑罰,便無法禁止人民的相互衝突;天子若不行誅伐,便無法禁止諸侯之間的的暴力相向。所以一些必要的懲罰不應該廢除,只是在運用時必須有技巧。在用兵方面也是同樣的道理,聖明君王應擁有可除暴安良的軍隊,而非不需要軍隊。假使有人在吃飯時噎死,就禁止天下人飲食;有人在乘船時溺死,就禁止天下人乘船;都是很荒謬的事!那麼,有人因為曾有君王用兵喪失國家,就想...
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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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殺牲畜。《宋史.卷七.真宗本紀》:「二月乙酉,丁謂請承天節禁屠宰刑罰,從之。」宋.蘇軾〈地嶽變相偈〉:「都人懼罪業,兩月罷屠宰。」
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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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及應得的刑罰。如:「法官處斷案件時應求罪刑相當,不可僅憑個人好惡。」
鼎鑊刀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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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鑊,用來烹煮的器具。刀鋸,用來砍伐的器具。鼎鑊刀鋸指殘酷的刑罰。《警世通言.卷四.拗相公飲恨半山堂》:「若見此奸賊,必手刃其頭,刳其心肝而食之。雖赴鼎鑊刀鋸,亦無恨矣!」
西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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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話傳說中的女神。原是掌管災疫和刑罰的怪神,後於流傳過程中逐漸女性化與溫和化,而成為年老慈祥的女神。相傳西王母住在崑崙山的瑤池,園裡種有蟠桃,食之可長生不老。也稱為「金母」、「瑤池金母」、「王母」、「王母娘娘」。
隨時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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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益薄,欲以樸重之法,治既弊之民,是猶無鏑銜橛策錣而御馯馬也。昔者,神農無制令而民從,唐虞有制令而無刑罰,夏后氏不負言,殷人誓,周人盟。逮至當今之世,忍詬而輕辱,貪得而寡羞,欲以神農之道治之,則其亂必矣。伯成子高辭為諸侯而耕,天下高之。今之時人,辭官而隱處,為鄉邑之下,豈可同哉!古之兵,弓劍而已矣,槽矛無擊,脩戟無刺。晚世之兵,隆衝以攻,渠幨以守,連弩以射,銷車以鬥。古之伐國,不殺黃口,不獲二毛。於古為義,於今為笑。古之所以為榮者,今之所以為辱也。古之所以為治者,今之所以為亂也。夫神農、伏羲,不施賞罰而民不為非,然而立政者不能廢法而治民。舜執干戚而服有苗,然而征伐者不能釋甲兵而制彊暴。由此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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