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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大力辦好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的意見]是指大陸地區教育部於一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頒發的指導師範專科學校(下稱師專)辦學的文件,以解決當時多數師專基礎薄弱、師資缺乏、辦學條件較差、教學品質不高等問題。
  〔關於大力辦好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的意見]的主要內容有:(1)指出師專擔負著培養初級中學合格師資的任務。(2)保留當時表現為兩種形式的師專的管理體制,即一種由省、專區雙重領導,以省為主;一種由省、專區雙重領導,以專區為主。兩種管理體制,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取捨,但強調不論那一級領導為主,都要有明確的職責和分工,有適合該省情況的具體管理辦法,一般地說,省、市、自治區對師專...
高等專科學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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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專科學校在大陸地區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之一種,主要實施高等職業教育,用以培養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初中教師。招收高中畢業生(或其他中等學校畢業生)以及具同等學歷者,修業年限大部分為三年,少數為二年。高等專科學校在層次上比大學和專業學院低一級,屬高等教育的最低層次。多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設置工程技術、師範、醫藥、管理等實用科類;有設多科類的,亦有設單一科類的。除學習一般基礎理論外,著重實際應用技能的訓練。部分專科學校還提供相應的非全日制成人教育。畢業生一般在本地區工作。
  清末「癸卯學制」設置高等實習學堂,與大學預科及高等學堂並立。民初實施的「壬子癸丑學制」設置與大學預科並立的...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係教育部為鼓勵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吸收國外新知、提升學術研究風氣、加強教學與研究並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於民國六十二年(1973)三月發布,全文計九條。規定出國講學人員須具有經審查合格之教授或副教授資格,出國研究或進修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之講師以上資格。各校每年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名額,每學系(科)同時不得超過二人,每學院同時不得超過五人;但有特殊需要且不影響學校教學,經報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核准者,可不在此限。出國講學研究期間以一年為限,出國進修期間以二年為限;如必要延長時,應報請教育部核定。出國人員如兼有學校行政職務者,須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按規定報請教育...
幼兒師範專科學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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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師範專科學校是大陸地區培養幼兒教育師資及其他幼兒教育工作者的高等專科性質的學校。招收高中畢業生、幼兒師範學校應屆畢業生或包括在職幼兒教育工作者在內的同等學力者,修業二年,畢業時獲大學專科文憑。課程設置包括文化知識課、教育學、心理學、幼兒園各科教學法及幼兒教育組織與管理等。
技術專科學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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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專科學校在大陸地區是指高等技術專科學校,屬於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層次。一九八五年之前,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以中等層次為主。自一九八五年起,由上海電機製造技術專科學校、西安航空工業技術專科學校及地震技術專科學校開始試辦。三所學校是在原有中等專業學校的基礎上,試辦五年制技術專科學校,其目標在培養應用型、工藝型的高級技術員。三校在制度上均是專科與中專並存,招收初中畢業生,招生時以中專名義,學生入學後,前二年只具中專學籍。二年期滿,按學生學習成績及志願,擇優升入專科,再修習三年。期滿後,經考試及格者,發給專科畢業證書,享受大學專科畢業生待遇。未能升入專科者,則繼續按中專教學計畫再修習二年,完成四年制...
師範專科學校(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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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範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師專),是培養初中教師的高等學校。按其學制分為二年和三年兩種,均招收高中畢業生,主要任務是培養合格的初中師資。
  師專的管理領導體制現在是省、地(市)共管,以省為主。師專一般附設實驗初中,作為教育實習場所。師專的專業設置以初中開設的各門學科為依據,主要有漢語言文學、思想品德和政治教育、歷史、英語、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理、音樂、美術、體育。一九九○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在有關文件提出:「為了適應農村教育改革的需要,師專必須進行專業與課程設置調整,提倡三年制師專實行主輔修制,也可實行雙專業制,如政史、化生、史地等專業;各省根據各地實際在師專設置一些初中急需的短...
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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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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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科學校法〕為專科學校設立的主要法源依據,係於民國三十七年(1948)一月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嗣於六十五年(1976)七月經立法院修正,咨請總統公布施行。原訂的〔專科學校法〕計二十四條;規定專科學校以教授應用科學,養成技術人才為宗旨。專科學校分國立、省或直轄市立、私立三種;國立專科學校,由教育部審查全國各地情形設立,由省、市政府設立者為省立或市立專科學校,由私人設立者為私立專科學校。專科學校得視同一門類,分設若干科。專科學校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各設主任一人,秉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由教師兼任。專科學校得因教學及實習的需要,附設各種實習或實驗機構。專科學校設校務會議、...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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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為獎勵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進修,早於民國三十年(1941)五月即已訂頒[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進修辦法],規定國立專科以上學校對於連續在校專任教授滿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應准予以離校考察或研究半年或一年之機會。考察或研究期間之薪給由原校照發,休假教授不得兼任其他有給職務。申請休假進修之教授應擬具計畫,經教育部核准後,始能休假進修。經核准休假進修教授,教育部並得委託擔任視察、講學及審查等事項。
  該辦法經四十四年(1955)三月修訂,並改稱[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進修辦法],全文計十七條。七十九年(1990)八月再度修訂,全文減為十二條;內容與上述辦法大致相同。修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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