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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畢業考試(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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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畢業考試」指完成小學學業後的總結性考試;目的在於檢查小學生對整個小學階段教學內容的掌握情況,評定學習成績。一般採用會考或各校自行組織的方式進行;考試的方式是,或規定若干門學科進行全面考試,或與最後一個學期的期末考試結合進行。
初中畢業考試(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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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中畢業考試」指完成初中學業後的總結性考試,目的在於檢查初中學生對整個初中階段教學內容的掌握情況,評定學習成績。一般採用會考或各校自行組織的方式進行;具體的初中畢業考試方式是,或規定若干門學科進行全面考試,或與最後一個學期的期末考試結合進行,或採用會考方式進行。
高中畢業資格(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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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高中畢業資格考試起源於一七八八年〔普魯士高中畢業考試辦法〕,但是到現在已有很大的改變。具有高中畢業資格的學生,即獲得直接進入大學進修的資格,但是要進入那一所大學的那一科系,卻要經過多特蒙德(Dortmund)大學新生分發中心的甄選。
  德國學生經過四年的基礎學校和九年完全中學,一共十三年的學程,才有資格參加高中畢業成熟考試(Reifeprüfung)。關於高中學習的架構,聯邦與各邦廳長常設會議曾於一九七二年通過了一項重大的改革方案。多數邦的學校經過試驗階段於一九七七年以前實行了有計畫的選科制度,只有巴符邦在中年級階段仍然保持了舊制。
  新制高中採取有彈性的選修科...
  〔畢業生分配計畫〕是大陸地區〔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年度分配計畫〕之簡稱。指國家預先將年度本、專科畢業生資源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和地區進行配置的實施方案。由國家主管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的計畫部門根據各部門、各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對各專業(學校)畢業生在各部門、各地區分布的數量關係進行部署和安排,是國民經濟與社會事業計畫的組成部分和畢業生統一計畫分配制度的基本表現形式。從一九五○年代初期到一九八○年代中期以前,一直是各高等學校分配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接受畢業生的依據,也是分配部門對畢業生分配工作進行調控的標準。在計畫經濟條件下,這是對高等學校畢業生資源進行統籌安排,兼顧各方的重要手段...
畢業生分配政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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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業生分配政策,是指大陸地區畢業生分配就業的政策。由於實行計畫經濟,需要實行嚴格的人力規劃,即按照國家經濟計畫將各級教育之畢業生「分配」到工作崗位上去,稱為「服從國家分配」。因此把畢業生就業稱為畢業生分配。由中央部門辦理的高等學校,向各地招生,畢業生亦分配到各地;由省辦理的高等學校,同全省招生,畢業生亦只向省內分配。
  自一九四九年實行畢業生由國家統一計畫分配的制度後,至一九八一年十月由教育部、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人事局發布〔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對畢業生的分配作了改革,增加畢業生選擇工作的自由度,可採取雙向選擇(即畢業生自主擇業,用人單位擇優錄用)和擇優分配的形式,改...
按時畢業率(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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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時畢業率係大陸地區教育統計的一項指標,指學生中按規定年限畢業之人數比例。例如六年制小學中,按時畢業率即指入學校六年畢業之學生比例。留級情形嚴重時,按時畢業率則偏低。
  大學畢業生就業制度,在大陸地區係指對大學畢業生的分配、就業所規定的一系列方針、原則及管理體制的總和。
  從一九五○年代起到一九八○年代中期,高等院校畢業生的就業原則是:(1)「統一分配」原則。只要合格的畢業生,願意服從組織分配,均由國家負責安排工作;(2)「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照顧一般,面向基層」原則。對各方面的需要和畢業生的情況通盤考慮,對急需或特殊需要的部門和單位予以優先配備,對一般企事業單位急需或特需的人才也要給予適當配備,同時面向工廠、農村、邊疆的生產第一線;(3)「專業對口,學用一致」原則。即盡量學有所用,發揮專長;(4)「擇優分配,優才優用」原則。允許特別優秀的畢業...
  〔關於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為了切實保證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學士學位的質量,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發布的一項法規性文件。全文共十條。文件規定成人高等教育各種辦學形式培養的本科畢業生係指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國家承認其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夜大學和大專起點的本科班,獨立設置的成人高等學校(包括廣播電視大學、職工高等學校、農民高等學校,管理幹部學院、教育學院、獨立函授學院等)培養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通過的本科畢業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標準除應符合國家學位條例的規定外,學術水準的具體要求是:(1)通過學習教學計畫規定的政治理論...
畢業預分配(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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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業預分配為大陸地區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就業方式之一。具體作法是:在學校或畢業生分配部門與有關用人單位聯繫妥當後,校方讓在校學生畢業前一年左右預先明確畢業後的具體去向。這種方式可加強學校與用人單位聯繫,有助於使教學進程更切合用人單位的需要;有關學生亦可利用較為充裕的時間做好必要的技術與心理準備。
  大陸地區一些高等學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由於承擔某些特殊任務(如為邊遠地區或少數民族地區培養建設人才),故在招生時,有時亦明確告知考生畢業後的去向(對擬錄取的考生常有降低錄取標準的優惠待遇)。校方與擬錄取的考生並須簽訂合同,合同書中對有關學生的畢業後的去向有明確規定。這種錄取方式亦可視為畢...
  高等學校研究生畢業分配制度係指由國家對畢業研究生的就業制度,亦即分配工作的制度。一九五○年代,大陸地區高等學校的畢業研究生主要用於補充師資,科研機構的畢業研究生主要從事科研工作。一九五三年至一九六三年,研究生的畢業分配由高等教育部統一管理,分配原則為:原為在職幹部者,一般回原單位工作;由本科畢業生考試入學者,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並適當照顧培養地區和學校的需要。一九六四年,國家開始單獨制定研究生統一分配計畫,具體實施是由教育部會同國務院科技幹部局逐個擬定每位研究生的分配方案。
  一九八一年,畢業研究生達一萬多人。分配計畫編制的原則為,根據國家需要和貫徹學用一致,加強高校師資和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