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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身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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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念死者,深表沉痛之詞。參見「百身何」條。
2.謂已無挽回的餘地。如:「那惡人犯下滔天大罪,已是百身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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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換取人身自由或取回典當物品所出的錢。如:「他以鉅額的款買回了自由身。」也稱為「金」。
為救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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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救而教育」為傳統的教育見解之一;與基督教的教義有密切的關係。救在宗教上的意義係指人們被神聖者(the divine)自罪惡狀態中拯救出來,並恢復與神之間的關係,特別在基督教中,救是最重要的基本教義之一,因此在基督教教育活動中,多半以強調人類如何獲得神的救為其教育目的。在其他宗教中,如佛教雖也有救的教義,但基本上所採取的是自我禁欲以期達到涅槃(Nirvana)的訓練,與基督教所強調的神聖救,有很大的差異。
  salvation在字源上來自拉丁文中的salvare(相當於英文中的to save)。基督教之所以特別重視救,在於其對人性的看法採取「原罪觀」(doc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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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捐獻資財入官以罪或立功罪。漢.司馬遷〈報任少卿書〉:「家貧,貨賂不足以自。」《宋史.卷四七七.叛臣列傳下.李全下》:「義深走金,安用殺林、德自。」
2.泛指自我罪。宋.曾鞏〈進太祖皇帝總序狀〉:「仰負恩待,無以自。」
3.自行解脫。唐.元稹〈上門下裴相公書〉:「使恃才薄行者自於煩辱,以能見忌者騁力於通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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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刑罰。即納錢以罪。《明史.卷一九四.列傳.金獻民》:「未幾,又坐湖廣事,再下獄,罰歸。」《西遊記》第四回:「如稍有些尪羸,還要見責,再十分傷損,還要罰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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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錢財來減免罪刑。《書經.舜典》:「扑作教刑,金作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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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金錢換回典當的物品。《儒林外史》第三三回:「房子歸併妥了,除還債當,還落了有千把多銀子。」
以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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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功勞來抵消罪責。《三國志.卷五五.吳書.凌統傳》:「權壯其果毅,使得以功罪。」也作「將功折罪」、「將功罪」。
擄人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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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勒而擄人者,成立擄人勒罪,刑法上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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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古代刑。凡軍民犯罪及生員以上犯輕罪的人,准許其納金罪。《清史稿.卷一四三.刑法志二》:「刑有三:一曰納,無力照律決配,有力照例納。」《醒世姻緣傳》第一七回:「告狀訴狀,手本呈詞,無一不為刮金之具;原告被告,干證牽連,有則盡為納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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